意外死亡的结果状态不能直接证明为死亡原因。
2017年3月17日,陈伟(笔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逐年递增,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固定为80万元。
事故:2018年7月19日晚10点左右,陈伟和朋友在赌场唱歌。在互相敬酒的过程中,陈伟不慎滑倒,后脑勺撞到墙上,随后倒地昏迷。还有人当场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陈伟被送往医院急救,但陈伟仍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陈伟死于脑压(脑疝形成)。
理赔结果:事后,麦(陈伟妻子)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了意外身故保险,并按要求提交了保险单、陈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然而,2018年10月13日,保险公司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
1.脑疝死亡不能等同于意外死亡。脑疝是一种脑部占位性病变,主要由疾病引起。脑疝是由于脑占位病变发展到一定程度引起颅内腔压力不均而引起的。脑疝的病因很多,包括颅内脓肿、颅内肿瘤、脑血肿、颅内寄生虫病等。可见脑疝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
2.结合本案,根据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可以认定陈伟的死亡原因为脑疝,不能证明陈伟摔伤与脑疝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要点:
争议:被保险人陈伟是否因摔伤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
1.医院和公安局出具了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断)。陈伟的死是因为脑压(脑疝形成),但这只是陈伟死亡的结果。无法证明陈伟的死亡是由于突发脑部疾病,不可避免的还是头部摔伤。
2.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伟坠楼前是和朋友在KTV唱歌,没有不适。同时,被告没有证明陈伟生前患有脑部疾病。因此,根据常识,法院认为陈伟死于突发脑部疾病的可能性较小,陈伟死于颅脑损伤的可能性较大。
3.陈伟的真正死因只能通过尸检来验证,但陈伟的遗体已经火化,目前无法进行尸检。因此,陈伟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或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一些问题的解释难以确定。(3)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由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和免责事由造成。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综上,陈伟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项目包括主险和附加长期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险公司赔付80%。
法院判决: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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