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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强迫学生实习,好吗?教育部等待规定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对2016年发布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行为规范,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不匹配、强制实习、有偿实习等问题。提出了27条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处理规定。具体内容和教育方面一起看3354
实践是职业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不仅是专业学习和技能训练的必要途径,也是缓和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社会融入的重要途径。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近日,教育部、工信部等八部门深入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和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聚焦实习全过程和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在实习专项管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发布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行为规范,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0条,包括总则、执业组织、执业管理、执业考核、安全责任、保障措施、监督处理、附件等。与原规定相比,它们进一步明确了实践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践过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本质,优化了实习的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践的本质是一种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专业场景和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定义实习分类,统一“在职实习”和“在岗实习”;合格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工厂中校、学校工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以作为练习单元。
二是提出了提升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水平的一系列措施。规定了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由校级党组织审核并公开。实习期间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
第三,推动实习融入校企合作教育。支持学徒制培训、中高等职业培训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改革。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机构),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实习岗位,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学生实习保险全面覆盖。
第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管等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实施机制,鼓励和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严肃追究违法行为责任。跨省实习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应建立正常的跨省实习协调机制。
第五,划定实习管理红线。针对专业实习内容、强制实习、带薪实习、简单重复性工作、中介参与、违规加班安排、夜班等问题。我们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禁止和27条禁止,明确有针对性地处理规定,有效地p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在经批准的企业(机构)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了解实习是指学生从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察、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初步了解。
顶岗实习是指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协助或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资格的生产实习基地、工厂、中学、中学、工厂以及在学校或者园区内建设的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可以按照本规定作为学生实习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要坚持道德修养和道德技能并重,遵循学生成长和职业能力发展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缓和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科学组织,依法实施,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机构)安排实习岗位,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设立实习岗位,并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发布岗位信息。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将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实习条件齐全,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职业学校确定新的实习单位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调查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信用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卫生防护、安全防护等。实习名单待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认后公布。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指导,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习,实习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要求、实习保障措施等。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的实习教师和专业人员,分别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教师和专业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应或相近。原则上不应跨专业类别安排实习。
第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家长)c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人员的比例。实习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员工总数的10%,特定岗位实习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同类岗位员工总数的20%。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的正常安排和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基本涵盖本专业相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仅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的重复性工作。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和实践单位将学徒制培训与中、高等职业培训相结合,探索替代式、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大型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学生实习、学生安全和应急预案等具体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在参加顶岗实习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情况;
(二)保证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条件;
(3)实习期间的住宿、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
(4)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措施;
(七)实践考核方法;
(八)各方的违约责任;
(9)三方认为应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实习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和接收一年级学生进行实习;
(二)安排和接受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规定》禁止的劳动;
(4)安排女学生实习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禁止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在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七)安排学生从事第三类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学生在高空、地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实习;
(二)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学生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八条接受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实际工作相对独立、有能力在实习岗位独立实践的学生,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实习协议,及时、足额、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学生。原则上,工资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保证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n}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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