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胎政策的样本图片如下:
3月28日起,云南省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有子女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合再生的;
(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不育的,按收养子女后怀孕处理;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居住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的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执行本条例第十条.3月28日起,云南省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有子女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合再生的;
(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不育的,按收养子女后怀孕处理;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居住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的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实际困难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委会地区的少数民族;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
第二十一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子女:
(一)夫妻一方首次结婚,另一方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从未生育过。
(二)农业人口再婚夫妻,一方依法丧偶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不得以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由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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