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初中毕业证本加月数:大连学籍。
辽宁省:
自2010年起,辽宁省提高了对单一户籍考生(含非直系亲属)的户籍和学籍年度要求。
1.单一户籍考生(含非直系亲属户籍)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辽宁省年度户籍要求为自报名之日起一年以上,高中阶段户籍为三年;当年从报名之日起,辽宁省户籍两年以上,高中户籍三年;年份。
三年内有辽宁省户籍的往届毕业生,还须持有辽宁中学毕业证。
现役军人子女和有特殊情况的考生,报名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户籍和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的,须经市招生办审核,报省招生办批准。
大连2:
关于发布《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7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所属高中:
055-7900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20日
主题:《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办学于2008年6月28日,
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包括独立高中、完全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高中教育管理实行宏观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晋级、复读、奖惩、结业、毕业、非本地生等,按规定办理。这些措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入学考试。根据升学意愿和考试成绩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须持相关证明到招生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注册或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记录。
第五条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考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复试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不予注册。
对于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应当为新生准备《班级名单》,并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注册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验,一般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必须严格控制班级规模。班级人数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要扩大班级规模的,应当报行政丁
手续为:高中在教育行政部门有转学证明(区、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口本、中考档案(需提供入学证明)、学生档案(学生登记卡、学生登记表、考试成绩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转学。
外省市省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报考本市省属重点(示范)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在相应的重点(示范)高中就读。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分配到普通高中。
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从本市普通高中转到外省市的学生,必须转到原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正常转学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原则上本市四区学校和区、市、县学校不得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动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在民办高中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回的中国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核其国外高中录取手续、留学期间成绩和转学手续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国学生转入普通高中,按有关规定安排学习。
第十三条研究生和受处分学生,除非调回外省市,否则不予调走。
第四章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十四条户籍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在户籍所在地普通高中注册入学的学生,可以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研究
流程如下: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户口本、学生证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原普通高中出具的注册手续。正常的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取得本市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郡。因特殊原因,确需学习易学的,必须持有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填写《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式两份),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认可。在易校就读的学生将保留原学校学籍。学习期满后,学校提供相关学习成绩,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休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有区、县级(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体检证明休息期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同时提交住院病历、化验单、就医住院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班主任和教务处主任签字盖章),经学校审核后寄送学校。休学证明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研究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如果因spe需要申请暂停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退学,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退学。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不出具证明:
经学校多次联系家长,帮助无效,学校已连续六周或一学期八周以上缺课;
与父母取得联系但不复学或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在未经注册的学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办理续读手续的;
父母已经提交了出国留学的书面申请。
第七章升学和留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各科思想品德达到升学要求的,将按时升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因特殊原因需要复读一个年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复读一个年级,但必须严格限制复读一个年级的学生人数。受控。高中和重点高中不实行复读制。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奖项分为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个人奖三个类别。
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为学校、区、市、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个人奖励,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校级以上奖励要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学生,应当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教育为主,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视情况而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准。被劳动教养、轻微拘留、依法判处刑罚的学生,或者触犯法律,经劳动教养不改正的,开除学籍。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经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外,一律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所有纪律处分必须在通知前通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教育,不得歧视。能够深刻认识错误,通过教育改正行为的,予以撤销。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和拘留一般应在半年后进行。
学生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受处分的原因和撤销处分的时间应在学生证和学生档案中记录。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业期满后进入普通高中学习,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符合省、市毕业资格条件的,给予《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就读易学批准表》分。如在学习期结束前申请休学或不符合毕业要求,可送毕业证本书。055-79000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学校填写并发放。失落的低谷
第三十条本《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适用于大连市所有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高中、综合高中、民办高中),执行时间为2019年9月至2019年1月1日。
本《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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