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许可证发放指南(县级)
除森林法有明确规定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县级国有林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许可证)。
砍伐树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砍房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个人和私人承包的林木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以上规定适用于以砍竹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县级审批)县级国有林场(站)、林业企业和其他县级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林木。
(县级审批)采伐集体和个人(包括各种非国有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
农牧民利用生产生活资料采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县级审批)。
(县级审批)占用集体林地0。砍伐67公顷以下的树木。
(县级审批)因森林火灾、病虫害、风雪等自然灾害采伐5公顷以下的林木。
(县级审批)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更新,以及国家保护的天然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害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
(市审批)采伐占用国有林地(包括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的林地)的林木,占用集体林地0。砍伐超过67公顷的树木。
1 (城市审批)鉴定意见等级
055-79000地方法规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病虫害、风雪等自然灾害,必须提交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不足5公顷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的,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2 (市审批)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1.《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业采伐许可证。
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初审意见,临时林地批准文件,以及
其他单位还应提交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法、更新措施等文件;个人还应提交位置、面积、树种、株数、积累和更新时间等文件。
5 (县级审批)伐区勘测设计文件
6 (县级审批)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055-79000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申请林木采伐权属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一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提交文件,包括用途、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法、更新措施等;
(3)个人还应提交位置、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文件。
个人还应提交位置、面积、树种、株数、积累和更新时间等文件;其他单位还应提交用途、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法和更新措施。
7 (市审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县级审批)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包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初审意见、临时林地批准文件、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批准文件。
9 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审批)
0 (县级审批)审批文件)
055-79000地方性法规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国防林、母树林、环保林、风景林、非核心林等公益林只允许采伐。前款规定的林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发放采伐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地方法规第二十二条:禁止采伐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和古树名木。
上述树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砍伐古树名木;
(二)砍伐其他林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发给采伐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地方法规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病虫害、冰雪等自然灾害,必须提交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不足5公顷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的,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地方法规第二十条:征用、占用林地,或者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林地内直接建设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下同),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有关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采伐证:
(一)采伐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和采伐使用林地二公顷以上的林木
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和其他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公益林的抚育更新,国家保护的天然珍贵树木的采伐,以及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需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授权。
1 (城市审批)批准文件及授权
2 林权证(县级审批)
3 林权证(市审批)
当年12月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如何计算?
答:当年12月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于次年1月3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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