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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以虚假学历入职,构成欺诈吗?公司能解雇吗?
问题:员工填写本科学历。工作一年后,他发现这个学位不是本科学位。老板认为这个员工不诚实,想解雇这个员工。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
055-79000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
这个理由看似有法律依据,但我觉得结果未必如此。
基于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具体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要求具体信息,即使员工有虚假信息,也不构成违背真实意思和欺诈。
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情况的义务;劳动者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者的学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主动要求劳动者告知,并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的真实性。如果你在招聘过程中没有要求劳动者主动告知你,没有明确基于学历的真实性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你学历是假的,也不构成欺诈。
注意:省略与题目无关的内容。
2015年4月24日,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原公司人事总监王,2016年后为副总裁。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大学档案证明》,证明王提供的《大学毕业证书》系虚假伪造。毕业证书号和院长名字都是假的。大学里没有法学专业。
王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公司没有告诉王有任何学历要求,更没有告诉他必须有学士学位才能担任人事主管。
在公司的庭审中,他表示没有对王的工作履历进行背景调查。当时他完全相信了王填写的词条信息。
论公司与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055-79000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从这个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性质是不同的。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要求告知相关信息,用人单位都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义务是任意的,也就是雇主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有通知权的,劳动者有如实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主张权利的,不需要通知。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因义务的性质而异。
用人单位未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劳动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的,只能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权利,不能认定劳动者放弃了权利
其次,学历和能力不同。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加强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劳动者通常会在就业简介中注明学历相对简单,用人单位考察学历相对方便。如果用人单位本身没有查验相关证件,相信了劳动者的自我陈述,以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欺诈。
2015年4月15日,王加入公司,担任人事总监。双方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培训考核期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日。结合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
从本案来看,王顺利通过公司考核期,2016年后被任命为公司副总裁。也就是说,王虽然得到了公司人事总监的工作,但在工作中,王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环境和要求,公司也没有发现任何不足。
最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学历虚假、无效或者提出终止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做出决定,事后不得以此为理由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王任职期间,公司未主张无效劳动合同,也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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