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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家长注意!湖南大中专收费明确!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
提高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能力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近日,省教育厅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专教育收费管理
自今年8月25日起执行。
一、普通高中学费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我省高校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标准
我省高校学费按办学层次分类,包括:公立本科院校(分为一、二、三类,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立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学费分为农林、航海、地矿油、文学、历史、哲学、理论、经济、法律、教育、管理、工程、体育、艺术与新闻传播、医药、公安六类。具体学费标准见附件2。
一、二级公立本科院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涨政策。
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等三类公立本科院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级公立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热门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我校所有实际专业数量的20%。他的热门专业可以按照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级公立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热门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我校所有实际专业数量的20%。
2、高职院校:
医疗、公安专业学费上涨不受专业比例限制,可在专业学费基础上上涨30%;国家、省优质工程专业、国家、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程专业、国家示范专业、校企合作订单培训专业,学费标准上涨幅度不高于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10%。
3、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提高20%;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可提高15%。同时具有国家、省重点资格的,不得重复提高。
4、普通高校同一专业的学费标准不得重复上涨。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情况,在政策规定的学费标准内降低学费标准。公立本科院校和省级高职院校的学费标准应当报省教育部、省财政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市、州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应当报市、州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三)研究生学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发改价费〔2018〕99执行有关规定。
(四)独立学院学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格〔2019〕512执行有关规定。经批准校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5)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费按照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6)经教育部批准,具有自费来华留学生资格的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训成本,合理确定留学生收费标准。
(七)公立本科院校预科班学生学费标准4000元/学生·年。预科生进入专科、本科、专科生进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学费标准。
(8)五年制高职院校学费:在中等职业阶段,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贴标准的学费差额;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在高职阶段,按照高职院校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普通高中住宿费
普通大学和技术中学的住宿费应坚持管理方便、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度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改革费用〔2017〕915执行有关规定。
三、服务费和代理费。
(1)服务费是指学校为自愿接受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以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数据翻译费。向境外学生和境外执医机构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论证,并按下列规定收取资料翻译服务:
(1)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验证、专业印刷)第一份不超过8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2)学位翻译(包括校名变更证书和学校资格证书翻译,包括认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每份不超过20元;
(3)其他医学材料翻译(包括学校学习综合绩效评价证书、学校课程介绍、实习内容和日程安排证书、实习期评价证书、等级评价证书、住院医师培训审核证书、外国机构全科医生培训审批证书、外国机构专业医生培训审批证书、外国机构医生工作审批证书、外国机构学者访问审批证书):每项第一份不超过5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上述翻译项目需要防水铜纸彩色防伪生产打印手名和盖章。
2、证卡补办费。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用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种证卡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超过每张卡50元,校园卡(一张卡)最高不超过每张卡20元,其他卡最高不超过每张卡10元,校徽最高不超过每张卡4元。
3、校园电池车费。每人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5、复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为A3每张不超过0.5元,A4每张不超过0.2元,每张光盘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费和扫描费。为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7、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运营商(移动、中国联通、电信等)结算的,学校不得收取费用;学生使用学校建立网络的,学校应办理计算机和互联网服务。每月最高用户不得超过每月30元,非每月最高用户不得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固定的方式向学生收费。
8、沸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沸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价格可以按照资本保护不盈利的原则确定
(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体检费。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大学新生入学体检的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医院的实际收费标准组织新生体检。毕业生就业前需要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支付体检费用,学校不统一组织。
3、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的费用。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可以按实际成本提供相关用品并收取费用。
4、军训服装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可为学生购买军训服装,按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在实施公开招标的地区,在购买军训服装时,可以实施公开招标,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
5、特殊专业服装费。开设医药、警察、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可以由学校集中采购,按成本价收取服装费。
6、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7、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为学生缴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困难学生的个人支付部分给予补贴;其他保险不得在学校出售。
(1)经批准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费,如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按原自主招生本科生200元、专科生100元的标准收取。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注册费。
(二)普通高等教育考试费每人130元。
(3)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当允许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收取补考费、补考费或类似费用。
(1)增加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非义务教育和教育工作者合理分担的资金投资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资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学生平均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一般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
(2)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大学、技术中学收费实行新方法、老政策的原则,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款仍按月退款(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某种原因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收取独立项目费、标准费、扩大范围费、非法使用账单费、强制服务费和代理费。严禁学校收取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事训练期间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住宿费、交通费、摄影费等费用。
(3)规范大学、中专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滥发文凭、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证、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培训班、收费。普通高校、中专不得以转专业、转学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中专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种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4)全面落实教育补贴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励、贷款、帮助、补充、减少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学生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他们不受家庭困难的影响,完成学业。公立大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资助学生的经费为%,公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私立大学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来奖励和资助学生。公立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高于补贴标准的学费差额。严禁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设立收费项目。
(五)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码)的有关规定应当做好教育费用的宣传工作。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公告牌(栏),并在招生手册、校园网络、学校事务公开栏、学生宿舍、食堂、支付办公室等学生集中的地方公布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投诉电话号码。积极接受大多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教育费用工作的透明度。未公布的费用或布的内容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学生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费用的,学校应当退还。
(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当是
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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