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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21年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046。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水平、类型和性质:本科、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艺术学院。
第三条颁发证书:符合规定年限内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一部分,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要求。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会议领导,负责校长办公室会议,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长为校长,成员由学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位于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为招生办公室主任,秘书为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长办公室会议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各系(中心)招生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系(中心)本科招生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负责校长办公室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领导。部(中心)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部(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部(中心)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制度对本科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学校监督质量监督办公室主任、监督信访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主任组成,成员由各部门(中心)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发展计划、办学条件、学生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艺术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省级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扩大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北京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常住户口考生。
第十二条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申请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报考的专业属于省级统一考试范围的,考生必须取得相应的省级统一考试专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统一考试资格;考生可以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申请学校艺术专业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通过专业考试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考生,必须按照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有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通过专业考试的台湾考生可以使用台湾大学入学考试的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学习测试)成绩(参加当年的学习测试,并在汉语、数学和英语考试科目中的任何科目达到平均水平以上)向我校申请学习。
高考成绩转换成绩=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文理)x100
1.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划定,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浙江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划定,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划定。
2.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设有两批(类)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以高线为准,除标明我校批次和类别外。对于艺术考生没有文理分数的省份,参照较低分数线执行。如果没有设置艺术录取控制分数线,或者设置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与我校的性质相对应,我校将自行确定。
3.对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转换比较。
4.海南省考生高考成绩按标准分计算。
第十七条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1.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招生方向、音乐教育声乐专业、音乐教育钢琴专业、音乐教育师范声乐专业、音乐教育师范钢琴专业招生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不低于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2.音乐(音乐管理招生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不低于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招聘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不低于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4.音乐表演(指挥招生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不低于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5.音乐表演(中国声乐、中国歌剧、中国乐器表演、钢琴、电子管风琴、管弦乐器表演招聘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分。
第十八条特殊录取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不限制高考考生的外语。
2.外语科目成绩要求: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3.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号)有关规定。
4.师范生体检要求: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试行)》。
5.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和管理的意见》(北京教)〔2016〕22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
6.师范生就业: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管理的意见》(京教人员〔2016〕22数字)执行,毕业后在城市基础教育体系中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从事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注册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五年以上。违反教育协议的师范生需要缴纳学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训费(包括免费学费、生活津贴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的通知》(北京教育财务〔1998〕018号)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当年考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调整剩余计划。
第二十条音乐专业每学年8000元(音乐教育师范声乐专业、音乐教育师范钢琴专业除外)。作曲和作曲技术理论的招聘方向为每学年8000年。音乐表演专业的招聘方向为每学年1万元。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声乐专业、音乐教育师范钢琴专业招聘方向)按北京师范大学生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安排,入住1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为每学年750元,入住2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原则上,北京学生在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照当年的批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专业考试前补习班。学校保留以学校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活动、举办考前补习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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