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书2013:离婚证书不能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依据

摘要:本文报道了关于一起涉及债权转让、债务偿还及连带责任的案件。案件中,夫妻一方虽已离婚,但因共同生活和经营,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即使夫妻取得离婚证书,但只要他们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债权人仍可追究其连带责任。此案提醒,离婚证不能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依据,涉及债务问题需依法处理。

离婚证不能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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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书2013:离婚证书不能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依据

离婚证明不能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依据

——安徽高等法院裁定张诉王某债权转让合同

时间:2019年9月26日

(2017)皖1503民初1597号,皖15民终1229号(2017)

案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孔荣

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明后向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有关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资金周转,侯于2014年8月11日向解某借款17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由六安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汽车公司)担保。

20165月20日,张、郑与侯、解协商达成协议后,张、郑受让解债权,享有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20165月24日,侯某与张某、郑某签订抵押协议,自愿以其名义偿还两套房屋49.28一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125.72每月偿还1万元,到2016年12月底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

同时,该款项仍由金城汽车公司担保。协议签订后,侯未如约支付全部欠款。

张某等起诉请求:侯立即偿还欠款125.721万元,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息2分偿还利息,直至本次清算;侯、王、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和诉讼费用。

此外,金城汽车公司目前的两名股东是侯和王,侯是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王是公司的监事。

在省法院受理的审判执行案件中,侯、金城汽车公司或王、侯、金城汽车公司被告、被保全人、被执行人50多起案件。

经审理,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与侯是合法夫妻关系,涉及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王应与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侯、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郑欠款125.722014年8月11日起,金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金城汽车公司、侯、王提出上诉。

经审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王在一、二审期间未能证明案件涉及的债务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案件涉及的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四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侯某以案涉纠纷为虚假诉讼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侯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作出了第174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后王某又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了其与侯某于2013年11月21日领取的离婚证及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以证明双方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已解除婚姻关系,其依法不应就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离婚证明确实是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但作为再审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王与侯共同承担债务的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分析事实依据。

虽然中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所谓同居,是指双方以共同生活的形式或秘密或公开结合的性关系。

与事实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知道他们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在这种情况下,王在过去两年的诉讼中从未主张他与侯离婚,侯在他的再审申请中也没有涉及到事实。

相反,双方在一、二审中始终确认为合法夫妻,但王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涉及的贷款不用于家庭开支。

虽然双方在本案中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曾担任金城汽车公司的法律顾问,但他们不知道双方经历过离婚、再婚和再离婚的事实。

同时,王、侯在再审听证会上明确认可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未实际履行,并共同持有金城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外,王、侯、金城汽车公司在执行本案及之前审结的数十起民商纠纷案件时,也共同履行了大部分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表明,王和侯对合法夫妻有充分的信心,直到王在后续执行阶段发现离婚证明和未履行离婚协议,其意图否认与侯从未实际终止婚姻关系,以开除其作为配偶的偿还义务。

应该说,王某和侯某是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

虽然人民法院理案件中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应当正视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充分考虑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责任。

2.分析法律依据。

但王某在一、二审期间未提交离婚证明,未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发现的事实,虽然王和侯获得了离婚证书,但夫妻关系的终止只反映在书面协议中,离婚证书并不意味着双方实际终止了婚姻关系,也不足以推翻王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判决。

质言之,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能等同于证明对象的真实性。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目前只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五条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处理的规定,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在外部关系中,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后,有关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7)皖1503民初1597号,皖15民终1229号(2017)

案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孔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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