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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确保学校本科生招生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A类建高校。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号。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号。
第四条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省、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实施本科招生考试,协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面向全国招生,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的公平,优化学校学生结构,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学生质量、各专业就业等因素,确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相关注册要求,由各省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推荐学生、体育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独立招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以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学生素质,解决同分考生录取和平行志愿时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有关费用。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收取。预收标准:艺术专业1万元/年;软件工程一、二学年5500元/年,三、四学年1.6万元/年;其他专业是5000-5500元/年。
2.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700-1200闵行校区元/年12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贴。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情况和备案模式确定备案比例。原则上,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不得超过105%。
第十三条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普通批次专业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时没有分数差异。在同一分数文、数学、外语三个总分进行比较,语文、数学两个总分,语文单科高考成绩。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录取批次,达到学校备案分数线并备案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整,体检符合要求,就会被录取。
2.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的录取批次,按照相应的招生原则进行专业调整和退档。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申请结果选择最佳录取。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仍然不足,他们将收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者申请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收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学生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II学历(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一条(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绘画、设计、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考生不能录取以下专业:除上述1、2(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技;
4.如果考生身体状况不适合教师职业,建议慎重考虑是否申请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普通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修科目2B,必测科目为4C1合格;取得选定科目成绩A ,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两门选考)A 可加4分)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专业要求7门必修科目D级别不超过三技术科目不合格)D级)。
第二十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上海、浙江考生报考专业时,必须符合学校公布的专业选修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学校的相关政策和综合评价招生手册,申请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录取办法。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教育部公示备案后,按照教育部、学校的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录取。
3.艺术专业考生的录取方式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专业招生手册执行。
4.通过学校考试并取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高水平艺术团录取政策和学校发给合格考生的书面通知书公布的原则执行。
5.通过学校考试并取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政策执行。
6.申请体育专业的上海考生,按照《019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专业招生手册(上海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原则上根据录取制度中显示的备案结果,从高到低选择最佳录取。
第二十三条填写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只招收具有专业志愿者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前,必须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申请高校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否则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专业类别和专业相结合的方式招生。招生专业(类别)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类别)清单》为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高考登记、考试、体检等环节取得录取资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公布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的,学校将按照当地政策调整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关于华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的图片和2019年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的介绍到此结束。你不知道你是否找到了你需要的信息吗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集并关注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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