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基本实施了就业失业登记的暂行办法,在一定条件下,非本地户籍人口也可以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辽宁省还实施了《暂行办法》,全国通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主要目标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支持政策的人员、注册失业人员和当年的新招聘人员。新建立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覆盖面广,不仅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和失业城市永久居民,还包括与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独立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工人也包括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支持政策,包括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就业援助、人事代理等。
领取办法及所需材料:
根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由劳动者自行申请。本省户籍劳动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劳动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常住地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申请程序按照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者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提供一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本人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
(二)辽宁省按规定填写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3)各类大学毕业(本科)学生应提供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毕业(本科)证书。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具有专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
(二)办理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四)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就业手续和参保手续;
(六)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减税、减费等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当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录扶持政策。
这个答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报道整理出来的,希望对你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户籍性质写错了怎么办?改过来了吗?
发证的失业证信息无法修改
到街上的劳动保障所取消你现在的证书
我可以在沈阳申请失业证书吗?
1、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就业失业状况进行调查。
符合条件的,登录沈阳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工人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识别和享受相关就业支持政策信息,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材料。
2、街道(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申报后,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和输入的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应当打印《就业失业证书》。
同时,在《就业失业证书》中注明证书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识别和享受相关就业支持政策信息。确认所输入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就业失业证书》中注明的内容。在《就业失业证书》上核对并盖章。
1、户籍簿(农村农民工或非城市户籍工人必须持有居住证或合法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事业单位离职时,应当携带《养老金变更通知书》。
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按规定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4、各类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5、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有关证书。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支持政策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当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书发放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失业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识别、享受相关就业支持政策等手续时,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认定日期和类别。认定为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当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和原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了就业援助对象的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认证材料。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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