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最新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诉讼
第三十一条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颁发离婚证书。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有重大过错外,必须经军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望权;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何快速离婚?
想要快速离婚,只有协议离婚最快,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持有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和对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明。
2、婚姻登记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检查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4)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中申请人栏的签名必须在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签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人是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有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填写。
4、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后,应当认真核对、检查。打印或者书写错误、文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报废、重新填写
5、当双方都在场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和义务;
(3)见证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照指纹签字。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不得空白,不得填写或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取消结婚证后退还当事人。
(五)向离婚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怎么办?
诉讼离婚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方为原告,被起诉方为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身的特点: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④属于被告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范围。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常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只能接受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
起诉离婚案件时,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和地址;
②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地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离婚程序立即开始。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做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准备、调解和审判三个阶段:
1、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副本后15日内提出辩护;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诉讼或者诉讼条件的当事人,通知合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保全或者先付款。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调解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协议记录,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开庭审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开庭日期应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在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并公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检查当事人,宣布原因,宣布审判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询问评估师,宣读评估结论;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材料;宣读测试记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根据审判情况,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应当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判决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定期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后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办理二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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