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蛙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并对特许证的办理对象、机构、条件、手续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打击无证捕捞和非法捕捞行为。该通知旨在切实保护林蛙资源,促进林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林蛙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林蛙增殖捕捞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1〕1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中心):

根据《农业和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业、渔业和发展〔2020〕15《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的通知》(农业和渔业〔2021〕2号)规定,已明确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林蛙”)由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为切实加强林蛙增殖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特许证”)管理,严格核发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单位或个人合法从事林蛙增殖捕捞活动。

二、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和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三、处理条件

(一)林蛙增殖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等)。

(二)有开展林蛙增殖活动必备的产卵孵化、变态培育、越冬等基础设施。

四、办理手续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向林蛙增殖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3.林蛙增殖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产卵孵化池、异常培育池、越冬池等设施照片标明面积和坐标;

5.捕捞方法和捕捞工具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环节

1.初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验证。受理的,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验证,现场验证属实。合同经营场所可用于林蛙增殖生产。申请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所有权纠纷的,应当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未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具体的现场验证方法由当地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发证环节

1.输入。决定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应当通过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输入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特许经营许可证内容。暂时不能填写作业时间和捕捞限额的,可以在省具体规定出台后填写。

2.颁发许可证。符合规定的,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不得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不得超过合同的允许使用期。

3.处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实,并决定是否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应在作出发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处理方法。网上处理。

五、特许经营管理要求

(一)特许证实行年审制度。1.检查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操作场所、时限、捕获量等与许可内容的一致性。2.审查程序。年度特许经营审查时间由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确定。考试合格的,由考试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考试不合格的,由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持有人限期改正。考试合格的,特许经营继续有效;考试仍不合格的,取消特许经营。

(2)严格执行特殊(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林蛙捕获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严禁在非林蛙增殖区捕获林蛙,除科研、种群监管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获野生林蛙资源,真正需要捕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经当地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和农村部门批准,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限额捕获。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日常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前、事后的监督,严格批准和颁发特许经营管理。违反规定颁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注销、撤销、无效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

(4)加快发放许可证的进度。各级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林蛙增殖调查,全面了解基础,掌握细节,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使相关部门、业主和林蛙增殖场应了解,为发证工作提供早期基础。及时处理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林蛙合法增殖场的发证工作。

(5)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和农村行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清理和纠正无证捕获和只捕获行为,严厉打击电力、毒品、一般规模等破坏性捕获方法。进一步加强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期的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形成联合力量,打击非法捕获、销售等违法行为。通过设立报告电话,扩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来源,接受群众的监督。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5日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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