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历造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申请假高中毕业证书?样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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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基本上都经历过用简历找工作。然而,有些人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的学位。虽然他们顺利进入公司,但隐藏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使他们的职业生涯陷入滑铁卢。
学历造假不可取,下面enjo通过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学历欺诈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无效的;
案例1: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法院认为唐茂林于2008年12月底与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纠纷,关键在于冠龙公司是否知道唐茂林教育欺诈,并表达了错误的意思。由于唐茂林不能证明冠龙公司知道其教育欺诈,同时结合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员工欺骗专业资格或其他简历,公司将被解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唐茂林提供虚假教育行为是冠龙公司规章制度,冠龙公司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和唐茂林终止劳动合同,是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因此冠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戴惠珍、广东华英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广东01民生22180号,法院认为:戴惠珍未取得大学学位,未在未来招聘网上填写大学学位,未在华英公司提供的工作申请表中说明真实情况。至于戴惠珍声称,他已经口头通知了对方的学位,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接受。大学毕业确实不符合华英公司招聘相关职位时明确规定的工作条件,因此华英公司以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合法终止,无需向戴惠珍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案例3:深圳凯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金飞劳动争议案(2018)广东03民生23409,法院认为:金飞填写凯路公司登记表未如实告知其真实教育,但凯路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才热线招聘信息发布后台系统截图未经公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即凯路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已向申请人明确了教育部的就业条件之一,因此,金飞教育欺诈的内容并不是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结合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以学历欺诈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供虚假教育,用人单位违反真实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发生以下情况,即使教育欺诈,劳动合同也不一定无效,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招聘时设定的任职条件不涉及学历要求;②用人单位知道学历造假还在聘用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有“提供虚假学历或履历的,公司将予以解雇”等类似条款,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除上述案例外,还有两个有趣的案例,涉及工作时间、工作能力与虚假教育、合同效力的关系:
案例4:领益智能制造技术(东莞)有限公司与彭跃林劳动争议案(2021)广东19人民终端329号,二审法院为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同:彭跃林于2013年加入深圳东方亮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钳工技术人员。彭跃林没有高中学位,但在入学登记表上填写了高中学位。亮彩公司2016年与彭跃林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说明书中,对工模技术人员的要求为高中学历。当雇主对学历有要求时,彭跃林没有如实提供学历信息。然而,在彭跃林工作六年期间,由于缺乏学历,没有影响他的工作能力,彭跃林的工作能力得到了认可和提可和提升。可见,彭跃林是否具有高中学历与其工作能力无关。相反,彭跃林在长期工作中具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由于彭跃林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解除与彭跃林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雇,应当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例五: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兰劳动争议(2019)粤03民终20539号,二审审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有义务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注意员工资格审查,因此虚假教育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合理的期限,不应长期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终止合同…凯路公司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李伟兰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这表明凯路公司认可了李伟兰过去三年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教育不再是主要考虑因素,也不再是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但二审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否认一审:李伟兰提交虚假教育证书,用户单位错误理解与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凯路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由此可见,不同的法院对虚假学历、工作时间、工作能力对合同效力的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
·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后果
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金额,参照本单位同一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教育欺诈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终止,但我们仍然应该诚实地申请,诚实地生活,不能因为暂时的小利润而失去良好的诚信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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