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地人如何办理居住证?实用文章
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提交劳动者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流动人口的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派出所或者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提交承租人信息,并通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变更居住登记。
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16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因工作、经商等原因,应当在申请居住登记的同时申请居住证。16岁以下或者在居住地学习、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应当自愿申请居住证。
在酒店、招待所等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记。
第七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代表其监护人申请居留登记或者居留证,并提供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亲属申请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委托证明。
申请人、代理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劳动者信息,并督促其申住登记或者变更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承租人信息,并通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变更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租赁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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