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30人因假离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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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澎湃新闻、网易新闻等媒体报道了假结离婚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房,杭州17人因诈骗被拘留的消息,称7月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获悉,近日,该局逮捕了30名涉嫌非法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面积的嫌疑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
1、罗某与方某假离婚
20052000年,罗和他的妻子方的房子也在拆迁范围内。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罗、方和他的女儿可以获得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但这对夫妇听说了一种致富的方式——可以假结婚或假离婚,并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2011罗某与方某离婚,离婚的原因是感情问题。
20152001年1月,罗和方得知原拆迁项目即将结束,计划分别找人结婚,以增加拆迁安置人口,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偿。据介绍,罗和方认识了一对安徽夫妇。罗和方说,拆迁的所有补偿都属于罗和方,但他们承诺给安徽夫妇一笔好处费。谈判结束后,这对夫妇结婚了。由于安置人口的增加,他们还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超过116万元。在拿到房子和钱后,罗和方在年底与安徽夫妇离婚,并分别给了他们10万元的好处费。
2017年初,转塘街与公安部门对多年来的拆迁安置信息进行了回顾比较,发现罗和方的婚姻状况异常。公安部门立即立案调查,3月4日,罗和方被警方逮捕,安徽夫妇也被逮捕。7月,罗、方和安徽夫妇被检察机关以欺诈罪起诉。
2、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诈骗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公安部门认为,所谓假结婚在罗和方的案件中,两对夫妇非法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面积,采取假婚姻、假离婚欺诈行为,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偿,获得他们不应该获得财产,其行为涉嫌构成欺诈罪。
3、假结婚、假离婚何假之有?
虽然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面积涉嫌诈骗罪是通过假结婚和假离婚获得的,但我们认为该行为不应被视为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问题是,罗某和方某虚构结婚离婚了吗?他们提交了伪造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吗?
虽然罗和方之间的分分合合从主观情感角度来看是假婚姻和假离婚,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客观分析是真婚姻和真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婚姻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
男女结婚证代表婚姻关系的缔结,即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权(除个人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这些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是因为夫妻或外界否认,结婚证是法律上的真实婚姻。
同样,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颁发离婚证书。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只需要达成离婚协议,通过离婚登记程序,取得离婚证书解除婚姻关系,法律给予夫妻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消除,这些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消除不是因为外界否认和虚假,获得离婚证书离婚法律也是真正的离婚。
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中,这进一步反映了国家不再干涉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欺诈、欺骗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取消了上述规定。
在我们调查的1000份假离婚判决中,法院毫无争议地认为,只要取得离婚证明,双方就会终止婚姻关系,没有假离婚的问题。
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要求,没有所谓的假离婚问题,因此法院不接受假离婚的主张。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该离婚登记未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即使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两名被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当地民政局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
但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不承认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做法:
离婚证明是确认当事人终止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离婚证明一经颁发,原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逆转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明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愿和离婚自愿原则,即使有缺陷的离婚证明被撤销,法律也无权强迫他们住在一起。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撤销离婚、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
因此,罗某、方某与安徽夫妇结婚,均依法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属于真婚;罗某与方某、罗某、方某与安徽夫妇离婚,均依法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也属于真离婚。罗某与方某实施的婚姻离婚行为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客观上,没有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部门也根据真实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分配了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面积。没有错误的理解,并根据这种错误的理解惩罚了财产。
虽然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罗、方等人没有婚姻、离婚的真正目的,是婚姻、离婚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刑事犯罪是比民事、行政违法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罗、方涉嫌构成欺诈罪不仅应证明罗、方等人的行为本质上是虚假的,而且应证明其行为形式的虚假性。但根据前面的分析,罗、方等人的行为具有正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罗、方等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框架,利用法律漏洞安排在某种程序上是遵守法律的选择,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因为最终利益损失是国家而推动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罗和方最终按照先离婚,然后结婚,然后离婚的预设路径实现了他们的利润目标,但如果安徽夫妇觊觎更大的利益,拒绝离婚,罗和方将演变成一个彻底的离婚。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能否以异常婚姻为出发点进行如此顺利的调查和起诉?如果罗、方等人从一开始就否认其内心的真实目的,以合法、真实、有效的离婚证明和结婚证,公安检察机关如何证明行为人行为的本质虚假性?如何推进对这类犯罪的打击?
公众口中的假婚姻和假离婚确实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影响了公共道德的底线。从法律角度来看,也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因为一点粗心就会演变成真正的婚姻和真正的离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钻法律漏洞,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安排,不得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是否应试图从其他角度弥补法律漏洞,提前预防?
作者简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事务部律师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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