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离职原因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书上吗?高等法院的判例来了!
2008年7月14日,关宏宇加入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终止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
2016年4月8日,公司向关宏宇出具了《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其中第二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两条: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
2018年1月19日,关宏宇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在删除《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关宏宇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宏宇拒绝接受此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书上写着离职原因,对我以后的求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该重新开放
关宏宇声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围,对我以后的求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抑制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第二条。
公司答辩:虽然辞职证明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公司辩称,我公司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虽有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同意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法律不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公司不需要重新出具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终止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而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记载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规定不排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载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关宏宇要求公司删除《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关宏宇拒绝接受,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法律不禁止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的内容,但不禁止在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中记录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
虽然公司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记录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独立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受国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
关宏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记录的原因是虚假的。因此,关宏宇要求删除《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第二条后,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辩护和提交的证据确定了案件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充分阐述了原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不当,法院予以维护。关宏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宏宇仍拒绝接受,向广东省高等法院申请再审,认为《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第二条终止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要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
高等法院裁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禁止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记录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关宏宇申请再审的原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宏宇要求公司删除《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第二条,然后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书。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不禁止在终止劳动合同证书上记录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关宏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记录的原因是虚假的。
因此,关宏宇主张《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的内容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不支持公司删除《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书的请求。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关宏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驳回。201912月17日,高院作出以下裁决:
驳回关宏宇的再审申请。
(2019)粤民申368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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