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92年二胎准生证样本如下:
二孩生育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的,公民应当根据个人情况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或者补办。建议怀孕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二孩生育证,不需要急着申请。河南省二胎准生育证办理条件
二孩生育证办理手续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确诊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②被认定为不孕,合法收养子女后怀孕;
③夫妻双方都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他们是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身边只有一个孩子;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士兵或烈士的独生子女;
⑤夫妻一方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矿区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继续从事地下采掘;
⑥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女孩;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若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
户籍原在城镇,转入农村或者农村居民被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除依法结婚转入农村外,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向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再婚的,还应当提供原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协议等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妇女健康检查证明;
⑤《二孩生育证审批表》按规定填写;
⑥足以证明技术鉴定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003〕35《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成人残疾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因残疾或严重慢性病丧失工作能力,只有一个女孩,可申请成人残疾鉴定。
(2)申请程序:
①夫妻双方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②村委会核实申请人的病残情况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病残情况属实的,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③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对鉴定对象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鉴定对象的病残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发现疑问,认真核实,及时澄清;申请程序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补充,对鉴定对象及相关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评价方法:在市、地方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和实施成人残疾和严重慢性病的评估。评估由市、地方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县的技术人员组织。评估结束后,应向市、地方计划生育委员会撰写专题报告,包括评估工作组织、今年申请人数和评估批准人数。符合标准的,在安排生育指标前,应当在行政村公布。半个月内无异议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撰写书面报告,确认评估结果有效。对于困难病例和有争议的病例,可以申请河南省计划生育第二胎的规定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夫妇可以允许另一个孩子,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第三个孩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二)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申请生育;
(四)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仍从事这项工作,只有一个女孩;
(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士兵;
(七)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五年以上,仍从事这项工作,只有一个女孩;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如女姐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两兄弟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经失去生育条件,没有收养孩子;
(三)定居在与内陆无关的岛屿上。
第十条只有一个女孩,母女申请农业户口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第二个孩子。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香港、澳门定居,无子女。
第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生育的,妇女再育年满30岁,妇女再育年满25岁。
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第二个子女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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