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流程

摘要:文章介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环保产业链中的位置。文章详细阐述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部分省份的审批权限。此外,文章还强调了申请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并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最后,文章提到了不同省份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方面的具体规定和通知。

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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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流程

实施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治许可证管理,是法治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体废物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制度。危险回族网络认为,这对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的无害利用和处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了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995年中国首次出台固体废物法时,根据国外经验建立了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制度。初步建立的营业执照制度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生产单位自行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仅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业务活动的单位,但不包括危险废物业务活动。

20042000年,《固体废物法》首次大幅修订,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20202004月,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法删除了危险废物营业执照中的经营一词,不再对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水平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提高了法律制度的灵活性。

二、二。申请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取得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营业执照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审批、颁发、监督管理。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营业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经验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合格的储存设施和设备;

(4)有符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也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置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适合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

(三)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请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申请表》,并附认证材料(见第六项)和市环境保护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为新项目,根据环境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试生产阶段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保局收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者纠正合格合格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有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的认证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接受合格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评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环保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1、省危险废物中心组织申请人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形成审计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结论。

2、经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经公示后,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营业执照。

4、申请人凭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附加登记手续。

四、部分省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1.环境保护部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批准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环境办公室函〔2014〕551号)规定: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行政区域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多氯联苯、汞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危险废物,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集中处置设施;

(2)环境保护部下放给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再次下放给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陕西环境信〔2018〕221根据号码)的规定,原陕西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审批和危险废物储存一年以上的审批将分配给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审批事项:

①收集、储存、处置、使用综合营业执照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审批;

②储存危险废物一年以上的审批事项;

③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和废铅电池的收集活动。

④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委托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营业执照的审批;

(二)原省级颁发的有效期内许可证管理

持有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发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当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模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建设、改造、扩建原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的,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当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新的许可证。

3.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规定:

(1)自2018年7月1日起,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多氯联苯、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证审批仍由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除上述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保留的许可证审批项目外,原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期满更换等审批项目均分配给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雄新区许可证审批项目暂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承担。持有河北省环境保护部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办理许可证审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许可证;未列入项目数据库、超过控制规模的项目,不得接受环境评价和许可证(河北省环境保护部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规划项目的经营模式不得变更;两个以上综合营业执照(综合营业执照不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医疗废物营业执照)。

4.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鲁环发〔2019〕11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1)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部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颁发、变更、延续、注销;

(2)本次委托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颁发危险废物营业执照,不得向同一申请人颁发两个以上的综合营业执照(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3)持有山东省生态环境部或原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更换许可证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本通知生效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受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更换申请继续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5.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关于下放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苏环办[2016]51号),

(1)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通知》(环境办公室函(2014)551号)外,原江苏省环保厅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期满变更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2)各地不得下放或委托审批本次下放给省辖市环保局的许可证审批事项。

(三)持有江苏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6.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关于批准和承担委托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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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下放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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