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户口簿:全面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政策,包括宅基地的基础知识、土地分类、所有权问题、法律政策的特点和演变等。文章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目前,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和演变,以及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文章摘要为:本文全面介绍了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政策、特点和演变,以及改革试点情况,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农村宅基地制度。

全面!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6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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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户口簿:全面

法律科普:

全面!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60个问题

宅基地基础知识第一部分

1.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即可获得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分类中农村宅基地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根据(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土地分为三类: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土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在土地性质和使用方面,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交通用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为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为交通用地。

3.谁拥有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有土地、自有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发行〔2011〕178数字)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农民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管理。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在办理土地确认登记手续时,应当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2016201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37根据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表行使。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代管)四类可以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

5.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

6.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点是:集体所有权、成员使用、一户一户、面积有限、免费获取、长期占有、规划控制、内部流通。该制度安排在确保农村地区的家庭生活和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7.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农民集体拥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民有资格分配宅基地。

8.农舍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农村房屋是农村村民居住的房屋,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包括:

一是土地性质不同: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商品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获取方式不同:农村住房只允许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设,商品房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土地使用寿命不同: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具体规定;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寿命一般为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第四,交易条件不同:农村房屋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抵押,交易自由。

9.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法律政策?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等。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请示》(国家发展)〔1990〕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第26号字,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

根据法律和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的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10.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是什么?

以改革开放、物权法颁布、土地管理法修订为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集体所有制逐步建立。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规定,宅基地属于生产团队,不得出租或出售。

第二阶段是1978年至2007年,宅基地的严格管理阶段。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乡镇住房用地管理条例》,提出了宅基地限额要求,并规定了特定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的合法性。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一户一户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城市非农业户籍居民集体土地建设规定》;规定了一户一户、有限面积,即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通知》。

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2018年,改革赋权扩能阶段。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

第四阶段是自2019年以来的宅基地标准化管理阶段。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宅基地分配制度,合理安排村规划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可以自愿退出,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振兴,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的新宅基地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从管理机构、制度设计到政策指导、监督检查,进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期。

11.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码),在全国部署了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规范程序、合理补偿、保障多元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通顺畅、收入共享的农村集体商业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持。

2015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33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黄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2.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如何?

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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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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