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最可怕的事情或故事?
199017岁的齐玉苓作为滕州八中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了中专考试。
中专预考合格后,齐玉苓按照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体检。
枣庄市商务局在滕州市招收委培学生,齐玉苓填报委培志愿。
7今年1月,齐玉苓参加了全省统一考试,并被安排在统一招生和委托学生考场。
齐玉玲的最终成绩是441分。虽然这个分数没有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已经超过了委托学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的录取分数线。
然而,齐玉苓最终没能等到她梦寐以求的录取通知书。
8月,不甘心的齐玉苓到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十中学(现为第四中学)复读。
1993年,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交了6000元的城市增容费,转为非农户口,然后去了邹城劳动技校。
1996毕业于技校的齐玉苓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成为一名普通的维修女工。
1998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减员分流,工作不到两年的齐玉苓下岗。
此后,齐玉苓下岗失业,每天靠买卖早餐和快餐维持生活。
陈晓琪和齐玉苓住在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同时,陈晓琪也是滕州八中齐玉苓的校友。
1990年夏,陈晓琪也参加了中考。
此后,陈晓琪被山东省济宁商学院录取为委培生。
19932000年,从济宁商学院毕业后,陈晓琪前往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9992000年,生活一帆风顺的陈晓琪成为中国银行储蓄所所长,但银行员工称陈晓琪为齐主任。
今年的某一天,齐玉苓偶然听说中国银行有个主任和她同名同姓,也叫齐玉苓。
这一发现,让齐玉苓觉得奇怪,因为苓本身就是一个生僻字,所以还能同名同姓,那也太巧了。
之后,齐玉苓深入询问的消息让她更加震惊。银行齐玉苓也是滕州市鲍沟镇的村民。1990年从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后,她申请了山东省济宁商学院委培生。
但与她不同的是,银行齐玉苓被济宁商学院录取。
齐玉苓感到呼吸急促,她似乎在平行时空中看到了另一个自己。
只是他们的命运和人生轨迹完全不同。
最后,经调查了解,齐玉苓确定银行齐玉苓实际上是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正的女儿陈晓琪。
齐玉苓平静的生活从此被打破了。
本来,我已经接受了未来平淡的生活。
但我不想。我曾经有过另一条完全不同的人生轨迹。
如果,当初……
失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曾经拥有。
1990今年夏天,陈晓琪也参加了中专考试,但由于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她失去了继续参加统一考试的资格。
那一年,齐玉苓被济宁商学院录取为90级会计专业委培生,济宁商学院向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并委托滕州八中转交齐玉苓。
为了让陈晓琪继续深造,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正与滕州八中串通,陈晓琪冒名取代齐玉苓,收到济宁商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为了让陈晓琪顺利进入济宁商学院,陈克政专门联系了滕州鲍沟镇政府作为陈晓琪的委托单位。
9月,陈晓琪带着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学院报到,报到后,便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学院学习。
陈晓琪去济宁商学院报到时,只带了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没有携带齐玉玲的准考证或其他能证明齐玉玲的有效证明。然而,济宁商学院在收到陈晓琪时并没有进行审查。
在济宁商学期间,陈晓琪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和高中入学考试期间形成的考生材料,包括体检表、学期评论表、齐玉苓参加统一考试的试卷等相关材料。
1991年,在滕州市教委的帮助下,陈克政伪造了一张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的体检表。
与此同时,在滕州的帮助下,陈克政伪造了一份学期评论表,上面贴着陈晓琪的照片,并加盖了滕州八中的印章。
陈晓琪学习期间,陈克政将齐玉苓的委培单位改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19932000年,陈晓琪毕业于济宁商学院学院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离校。
陈克正利用陈晓琪毕业后自带档案的机会,抽出原齐玉苓档案中的体检表盒学期评论表,换上上述两张伪造的表格。
陈晓琪带着被替换的档案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委培单位工作。
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名字仍然是齐玉苓
因此,陈晓琪冒名齐玉苓上中专后,冒名齐玉苓参加工作。
东窗事件直到1999年才发生。
两年后,28岁的齐玉苓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弄虚作假,共同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道歉,并赔偿原告16万元的经济损失和40万元的精神损失。
包括:
1、陈晓琪冒领工资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
3、齐玉苓复读一年费1000元;
4、齐玉苓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缴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
5、齐玉苓到技校学习交5000元学费;
6、济宁商学期间,陈晓琪应享受2000元的助学金和奖学金;
7、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陈晓琪停止侵犯原告齐玉玲的姓名权;2、被告陈晓琪、陈克正、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玲道歉;3、原告齐玉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825元,由被告陈晓琪承担,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被告陈克正、济宁商学院、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玲的精神损失费为3.5万元,被告陈晓琪、陈克正5000元,被告济宁商学院1.5万元,被告滕州八中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4000元,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5、鉴定费400元,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200元;6、驳回齐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齐玉玲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2008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维护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正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济宁商学院、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因受教育权利侵犯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元;4、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正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玲因受教育权利侵犯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照陈晓琪以齐玉玲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玲姓名;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41045元),上诉人济宁商学院、滕州市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上诉人陈晓琪、滕州市商学院、滕州市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00元。
因为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用宪法条款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在法院判决文件中,一般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单行法规或有关司法解释。
而宪法条款,能否被法院引用,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遗憾的是,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批准了《关于侵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准》(法律释放)〔2001〕25号),被废除。
废除的原因是:已停止适用。
案件结束时,齐玉苓获得了不到10万元的赔偿。
不知道夜深人静的时候,过去的一幕幕会不会出现在她面前。
十七岁那年,没能等到录取通知书的失落。
心有不甘,复读一年,但仍未被中专录取。
接受命运安排的她,花钱为自己买了份非农户口,选择就读劳动技校。
后来她成了钢厂的普通工人,但不幸遇到下岗潮,下岗失业。
原来,她应该在1990年初中毕业后去济宁商学院继续学习。
1993年从济宁商学院毕业后,回到委培单位枣庄市商务局工作。
她的生活本可以是另一种方式。
也许,在另一个平行的时空还有另一个齐玉苓。
没有冒名读书,没有冒名工作,生活幸福。
那一年中专复读考试呢?
有没有第二个陈晓琪冒充她上学,过着原本属于她的生活?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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