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才能为韩国化妆品制作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要多少钱?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样本如下:
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才能为韩国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韩国化妆进口卫生许可证流程时间价格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证批准,需在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J办理。
2.取得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文标签备案。
3.准备材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4.报关通过纳税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化妆品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样品检验前需要提供的信息:
1.产品配方(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明)。
2.使用说明书(英文或中文可使用,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注:上述材料应在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前发送电子版。
3.若为小语种,请提供外包装翻译(如委托翻译,翻译费用实报实销)
4.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和中国责任单位信息(合同签订后,提供表格签字)
5.产品祥品(需要在国外市场销售,同一批号或同一批号-生产日期;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16个,特殊类16个25~30(根据功能)。
6.经公证的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字,在国外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
7.接受公证的授权书(在中国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字,在中国法人签字,公章真实性公证)。
8.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如果企业计划准备配方和样品,请尽快通知并指导配方准备的格式和样品要求。避免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而浪费精力。
二、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J以前需要提供的内容:
1.生产国或原产国出具的免费销售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3.评估产品安全风险物质。
4.生产工艺及简图(指特殊产品)。
5.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科学文献(指育发、健美、乳制品)。
6.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企业良好的生产规范证明。(仅指需要提供的委托加工)
4-5月(普通类)
6-7个月(特殊类、美乳、育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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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首次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条例》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检验报告卫生学(微生物、理化);
5、毒理学安全检查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应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检疫证明;
(八)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其他可能有助于评估的材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未开封样品1份。如何办理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检,并提供收货人的备案号。
首次进口化妆品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安全评估材料;
2。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6)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提供产品名称、数量/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目的地名称、包装工厂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核对原件。
取得检验检疫证书前,进口化妆品应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地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销售、使用。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验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检验、抽样、实验室检验、认证等。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货物证书、产品包装、标签布局格式、产品感官特征、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储场所的卫生状况。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审查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检查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严格抽样:
(一)首次进口;
(二)有质量安全问题;
(三)进口量大的。
扩展资料: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样/抽样凭证,抽样人应当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有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出名称、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书,由当事人办理退货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免税化妆品收货人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进口检验,可以免除中文标签和符合性检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规定,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离境免税化妆品,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声明、国外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风险物质、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化妆品配方申报要求:
1.所有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成分都需要申报,包括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所有成分的名称和百分比,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应使用配方中的成分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根据化妆品卫生标准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分应给出100%的含量,而不仅仅是含量范围;
6.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配方成分,应给其学名(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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