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了《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条例》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教学〔2018〕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部(教育委员会)、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局)、中央军委培训管理部职业教育局、硕士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印发《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条例》,请遵守。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加强全国硕士招生管理,确保硕士招生质量和顺利进行。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平学术专业人才,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要坚持按需招生、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宁缺不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是国家认可的应届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全国统一考试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联合考试,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必须符合具体的注册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择全国统一考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直接对部分高校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就业模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根据自己和雇主的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全国硕士招生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
(1)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政策、规定和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联考科目,并审核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独立考试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6)制定免试工作政策,发布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研究生的年度免试名额,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管理免试工作。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培训,开展招生宣传研究。
(8)促进招生信息披露,监督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披露。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研究生招生管理,统一领导和协调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政策、政策、规定和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2)明确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团队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长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立负责研究生招生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4)组织并做好试卷的印刷、保密和保管,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生命制度、保密和保管,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7)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理与本地区相关的考试安全紧急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8)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当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披露。
(9)协调和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注册地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和处理该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复查招生单位信访答复。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布的招生规模,制定本部门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监督管理招生单位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部门招生工作中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学校领导领导、学校纪律检查监督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相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部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补充规定,以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2)设立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组织招生人员培训。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
(四)选拔导师,制定导师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6)根据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公开本单位招生信息及相关解释。
(九)审核考生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考核和录取,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12)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设立注册点和评分点,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地报告相关信息和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相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安排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学生平均分配,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学生均支付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渠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化奖励体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考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品德良好,守法守法。
(3)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认可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普通大学、成人大学、普通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必须在入学当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文凭,否则入学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的人员。
3.取得国家认可的高职院校毕业学位满2年(从毕业到入学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以及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具体学术要求的培训目标,根据本科毕业同等学术身份参加考试。
4.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研究生在报名前必须经所在培训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申请全国专业学位硕士招生考试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招生考试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2.申请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代码0301]毕业生、大专法学毕业生、自学考试法学毕业生等。不得申请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类别)。
(二)报考法学(法学)专业硕士招生考试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的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只有法学专业[代码0301]毕业生、大专法学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毕业生可以申请)。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项目管理、教育管理、体育硕士招生考试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或者取得国家认可的高职院校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术要求,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或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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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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