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凭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带假高中文凭到工厂申请样本如下: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说,被告叶伟使原被告签订雇佣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在招聘时已经认识我了。双方同意月薪2000元。现同意终止与原告的合同,但原告应支付1000元;提前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元,替代通知期2000元。
一审情况: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发现,1999年8月,聚和公司通过上海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请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伟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雇佣合同,合同规定销售经理月薪2000元。2002年2月29日,聚和通知叶伟自2000年3月1日起终止合同。后来,叶伟收到了聚和公司2000年2月支付的1000元工资。2000年3月8日,叶伟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委员会裁决:聚和公司应在2月份支付叶伟1000元的工资。聚和公司拒绝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叶伟伪造的文凭导致聚和公司与他签订雇佣合同。叶伟说,聚和公司知道他没有文凭,也没有事实依据。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叶伟在聚和公司作为销售经理付出了劳动。聚和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任意调整叶伟的工资。聚和公司于2000年2月支付了叶伟1000元的工资。叶伟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更换工资。
二审情况: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声称,聚和公司早就知道其本科文凭是假的,并于1999年8月12日与其签订了雇佣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原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上诉人聚和公司支付4000元的补偿代通知期。
被上诉人辩称,叶伟的文凭于2000年2月29日被证实是假的。叶伟以欺诈手段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同意上诉人叶伟的上诉。
二审判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人才交流活动中,上诉人叶伟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欺骗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叶伟与聚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自签订以来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种新型的劳动者假专业人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工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相互选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介绍其基本情况和要求。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录用人员的数量、职位、学历、职称及相关待遇。个人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合同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聚和公司在专业人才交流市场招聘销售专业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叶伟在简历上写道,他的学历是大学。聚和公司有理由相信叶伟有学士学位,所以他选择叶伟为销售部经理。叶伟认为,聚和公司已经知道它不符合申请条件,叶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
20002001年1月,聚和公司根据叶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对叶伟的学历产生了怀疑。同年2月29日,确认叶伟申请文凭是假的。叶伟未能如实提供学位的行为侵犯了聚和公司选择合适的专业人员担任销售经理的合法权益。叶伟与聚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叶伟和聚和公司应对劳动合同无效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叶伟与聚和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签订合同前的状态。叶伟要求聚和公司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聚和公司认为叶伟被发现没有学士学位,只能得到销售人员C月薪650元的标准是2000年2月的工资。由于双方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叶伟仍应获得本月的劳动报酬。聚和公司应于2000年2月向叶伟支付2000元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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