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涉外婚姻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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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应当按照公安部、省公安部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由湖北省公安部统一印制。户口簿首页印有湖北省公安部户口专用章,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页和本页应全面填写,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已死亡或者迁移的,应当重新更换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凭户口簿上的户口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登记时的婚姻状况一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2)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特别注意: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配套生效证明)备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还应当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等材料备查。2.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2)本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3.办理婚姻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通行证;(2)居民身份证;(3)提供无配偶、三代内无直系血缘关系的声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1.证明材料为外语的,由使领馆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指定认可的翻译机构按照民政部的规定翻译成中文;2.无配偶证明必须注明真实的婚姻状况,必须注明未婚、离婚、丧偶、单身等字样(如果从未结婚,必须注明从未结婚,现在单身,如果有婚姻史,必须注明离婚,现在单身;或丧偶,现在单身),其他证明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3。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按照其合法入境身份办理,无配偶证明的出具国应当与其身份国一致;4。双方必须提交3张2英寸的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并持有身份证复印件(A4一套纸);5.复婚登记和结婚登记同时适用于上述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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