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这些还有效吗?
假离婚后这些还有效吗?
假离婚不是法律陈述,而是人们假装办理离婚登记,以达到一定目的,但仍然一如既往地生活在一起的现象。严格地说,如果夫妻在国家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就不会有婚姻关系,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处理假离婚的夫妇将受到什么限制呢?
1、夫妻协议离婚并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再审婚姻关系。
1、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书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正式终止。如果夫妻只是冲动离婚,然后后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和再婚。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玩真假,失去妻子和士兵的现象也不时听到。然而,这对夫妇离婚了,没有人能限制任何人,所以他们不得不哑巴地吃黄莲花,痛苦地吞下去。
2、法院自愿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得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也就是说,双方同意离婚后,即使经调解确认,也不得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彭、陈离婚纠纷再审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2020)福建民事申请420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彭不同意与陈离婚的主张不属于再审申请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对于双方婚后建造的第四层房屋的分割,由于第四层房屋建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彭主张分割该层房屋的产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接受。鉴于第四层房地产未经所有权登记,目前无法公平分割,彭可以在房地产价值确定或实现时,依法向陈主张权利。彭还主张陈的工资也应该分配,但在一、二审中没有提出主张,法院不会审查。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后悔要求法院以假离婚为由否认离婚协议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有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与叶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和审判监督的民事裁定(2020)京民申329号X1根据案件发现的事实,刘和叶在2015年3月第一次离婚时达成了协议X1房子归叶所有。本协议由双方自愿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叶否认刘于2015年4月11日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为‘X1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相应补偿,协议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未实际履行。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叶提到假离婚,不能否认第一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X1按双方约定履行归叶所有的房屋号是正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九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后悔财产分割,并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最高法院仍然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协议的形成不是当事人的初衷,而是欺诈、肋骨形成的协议,可以撤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黄、雷离婚财产纠纷再审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2018)民事申请2397认为:黄、雷于2013年9月13日签署离婚协议,双方终止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条款构成离婚协议,房屋与双方终止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简单的财产赠与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黄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处置的协议,也未能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黄的主张并非不当。《离婚协议》是黄、雷的真实含义,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一、二审法院根据《离婚协议》的规定,判决涉及的房屋属于雷,黄配合雷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正确。
三、离婚后再婚,财产所有权问题:
1、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离婚时约定或判决归一方所有,复婚后仍归一方所有,不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夫妻关系破裂的现状,原审判决双方离婚,处理城市银路房屋装修残值后,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城市银路房屋的处理。城市银路房屋是在双方第一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购买的,当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2010年10月14日,双方同意离婚,明确规定城市银路房屋产权属于陈B,应确定城市银路房屋产权处理完毕,房屋产权属于陈B。虽然城市银路房屋的实际交付和产权证书是在协议离婚后颁发的,但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双方再婚后,没有就城市银路房屋的产权达成重新协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城市银路房屋是陈B再婚前的个人财产。2011年6月23日,城市银路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但相关部门履行正常程序的结果不能改变陈B个人财产的性质。
2、夫妻离婚后,一方购买的财产归属:
(一)夫妻离婚后再婚的,复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产权证上登记的人。
离婚后,一方购买购买房地产并支付一次,并在再婚前获得房地产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属于登记人,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复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权利也属于产权登记人,但登记人应当赔偿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按照前款规定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定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有效吗?
1、夫妻同意离婚时,同意子女与一方生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可以变更抚养费请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经过几次诉讼后,法院如何处理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两个问题的请求。第一个问题。根据你的医院,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协议,几次(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一方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条,向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另一方根据原协议拒绝这一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由父母或母亲抚养,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原告的理由,调查了解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必要增加孩子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第二个问题。邓森,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改变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原判决。我们同意法院的以下意见:邓森提出的不是基于对原判决不满的上诉,而是根据新情况提出上诉请求。因此,您法院可以将其交给基层法院进行新的案件处理。
因此,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等支出为主要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子女可以要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用而不受协议离婚内容的约束。
2、离婚夫妇约定了逾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赔偿标准,法院原则上不得酌情调整。
离婚时,夫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和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总体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当遵守。逾期支付赡养费的赔偿金不同于经济合同中的赔偿金,法院不得参照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酌情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某和段某某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775号中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赡养费补偿部分也属于双方的真实含义,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虽然段某某要求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过高,并要求法院酌情减少,但由于离婚协议具有特殊的人身性,不同于经济合同,结合王某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在段某某没有充分证明其无负担能力的主张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减少补偿的依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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