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发布承诺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发布承诺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辽林草办字〔2020〕35号
各市林草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政府服务一网通办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林草系统政府服务流程,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的要求,认真落实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一件事一件事等改革措施。现印发《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通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辽宁省林草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
核发通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国许可证分离改革的通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进一步简化管理、下放权力、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的通知承诺,是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通知申请人申请许可证的条件、要求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许可证颁发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计划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是指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机构首次申请核发许可证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变更和延续不适用本方案。
第五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后续验证和监督。
各市、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与辽宁省林业、草原局合作,做好后续监督工作。
第六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将以下内容告知申请人: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提交材料;
(四)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5)其他应通知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以通知承诺的方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的,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符合通知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能够提交通知的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接受后续验证监督;
(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4)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图。
第八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政府大厅或者网站上公布承诺书和通知书(附件1、2),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在通知承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通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林业、草原局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机构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并在10天内提交纠正材料。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退还申请。
通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辽宁省林草局和申请机构保存。
第十条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省林业、草原局应当当场作出许可证颁发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
第十一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许可证发放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相应的核实判断,现场核实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验证人员应当在验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验证报告,并对验证工作和验证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真实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和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依法撤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和相应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申请人不再适用通知承诺的许可证颁发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人通知承诺取得许可证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不选择通知承诺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的,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本计划。
第十八条本方案自行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
核发承诺书
本机构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许可证(林木良种)作出以下承诺:
(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了解林草主管部门通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符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接受后续验证监督;
(4)本机构应严格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通知提交有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一式两份)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的核发
营业执照(林木良种)通知书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陡坡上种植作物。在陡坡上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池养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度应当用于种植树木和草。25度以上的斜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无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的。
三、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手续
1.提交申请。申请人选择通知承诺的,应当向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签字后的通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有关申请材料。
2.接受和发布。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辽宁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批准。
3.现场检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的,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以通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如果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真实,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将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申请人将不再适用于通知承诺颁发森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森林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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