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现有教师3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2人,博士教师19人;聘请44名执业律师和著名法律专家担任特殊教授或客座教授,参与人才培训;北京教学研究基地,中国政治法学大学法律硕士教学研究基地;盈科奖学金。鲁东大学法律专业是山东省第一批著名高等教育大学的重点建设专业,是鲁东大学问题青年教育矫正管理博士人才培训项目的支持学科。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本科院校第二学士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21〕182021年,鲁东大学开展法学专业第二学士招生。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二学士招生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第一条鲁东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条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是什么?
第三条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报考鲁东大学2021年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根据号码),如果考生患有学校不能录取或不适合法律专业的疾病,则不予录取。
3.2021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2019年、2020年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
4.考生原本科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含学士学位证书)不属于法律、知识产权、监狱、信用风险管理和法律防治、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司法警察、社区矫正专业。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425分以上(含)。
第四条2021年7月5日至7月12日(每天8:0000-20:00)登录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点击招生信息进入报名系统,按提示逐项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提交以下个人资料:
1.身份证正反扫描件(PDF格式);
2.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打印(PDF格式);
4.考生本人签名、带照片的《鲁东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报名表》扫描件(附件1,PDF格式);
5.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成绩单,六级(CET-6)425分以上者必须同时上传四级考试(CET-4)成绩单(PDF格式)。
未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报名无效。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本手册规定的注册条件,对考生的注册资格和注册材料进行审核,考生于2021年7月16日登录注册系统,查看审核结果。通过考试的,一起打印门票。
第六条通过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满分100分。考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见准考证。
第七条考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果成绩相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425分(含)以上者优先录取,同级别高者优先录取。
第八条拟录取名单应当在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应当办理录取手续,并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被鲁东大学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入学登记时,应当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和普通高等教育新生一起进行入学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登记。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入学资格或者取消资格;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发现的,宣布学位、学位证书无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登记阶段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2.冒名顶替,或由他人替考;
3.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与法学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一致,住宿费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住宿费标准一致。学费退还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正办公室)〔2018〕98号)执行。
第十五条在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第二学士学位字样清晰标记在学位证书上。
第十六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也不实行等级制度,颁发结业证书。对于退学生,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十七条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中途退学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录取的,按当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毕业生身份录取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研究处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就业领导小组也是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由招生就业办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组织或者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与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的辅导、辅导、讲座。
第二十四条本简章发布后,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未完成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在普通大学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简章由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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