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命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命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32条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是指种植、收获、干燥或干燥种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种子管理,是指种子选择、分级、干燥、包装、包装、销售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与配套系统相匹配、固定安装在加工厂内的种子加工系统,实现种子选择、测量和包装运行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选机(风筛选部分应有前后吸风管、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有三层以上筛分)、重力清洗机和计算机计量包装喷涂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存储系统、除尘系统、杂交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洗操作的窝眼筒清洗机。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检验、储存等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设施、设备,以及种子检验室、仓库、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加工厂,应当是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的。第三十五条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未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农业部应当另行制定转基因作物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第三十六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有关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12年4月1日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12年4月1日9月25日至2012年9月25日。如何办理作物种子经营登记?
六枝特区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经营记录登记1。事项类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2。《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包装的包装种子;2。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3、种子经营者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4、申请材料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包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出售种子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销售合同、种子营业执照复印件;3。种子经营者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种子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经营者提交的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5、受理程序窗口→审查→审核→决定→窗口交付。6.处理期限的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八、没有收费依据。种子营业执照相关问题
根据《种子法》和《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包括三类:主要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原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与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颁发;其他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有规定条件的,应当签署审计意见,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审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营业执照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种子营业执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记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认证材料。营业执照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种子营业执照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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