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1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后,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确诊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被认定为不孕,合法收养子女后怀孕;
(三)夫妻双方都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身边只有一个孩子;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士兵或烈士的独生子女;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区地下采掘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继续从事地下采掘;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七)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二、修改第十八条第(一)项: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第二十七条删除。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保障。治疗结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村(居)委会照顾,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5、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励和扶持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休假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城市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资金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到子女满十八岁,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奖励20元以上。
第(3)项修改为:农村调整责任领域时,独生子女父母分配城市拆迁安置、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招聘乡(镇)、村集体企业职工和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
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城市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时,优先考虑,给予优惠待遇。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等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第三十八条: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条件的60岁夫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经济社会发展应逐步提高奖励扶持标准,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残疾、死亡的夫妇和计划生育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特殊援助条件的,在国家援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殊援助的两倍。
10、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父母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为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父母购买养老服务。
删除第四十七条。
十二、相应调整规定顺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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