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2003年高中毕业证:面对高考的替代

文章摘要:文章讨论了高考替代事件对教育公平的冲击,并指出应将教育权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的保障范围。通过多个案例分析了高考被替代者的维权困境,指出了现有法律在保护教育权方面的不足。作者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人身权利中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将其纳入司法保障范围,并明确侵犯教育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者呼吁法律从业者和官员要真正为民众做实事,让法律成为保障教育公平的有力工具,不再让受害者陈秀春哭泣。

面对高考的替代,教育权应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的保障范围

每隔几年,高考就会成为新闻媒体的头条新闻,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教育公平的底线,的底线,也关系到无数个人的直接命运和生活。例如,最近,陈秀春和郭静在山东被替换,再次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滕州2003年高中毕业证:面对高考的替代

其中,农民妇女陈秀春明确提出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公民,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毕竟,面对恶意改变的生活,面对恶意侵犯的教育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扩大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意义。

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是成熟社会的成熟社会的象征,但如果你真的想提起诉讼,你最终能得到陈秀春满意的判决吗?从法律上讲,恐怕这并不乐观。

案例1:齐玉苓、陈晓琪均为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生。1990年参加统一招生考试时,齐玉苓总分超过委托学员录取分数线,被山东省济宁商学院(中专)录取。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没有交给齐玉玲。陈晓,一个在预选阶段被淘汰的学生,冒名顶替,由父亲操作,完成了一整套假学籍材料。直到毕业,她才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分行工作,并一直使用齐玉玲的名字。九年后,受害者齐玉玲以被告侵犯姓名权和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和父亲、济宁商学院、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道歉,赔偿16万元经济损失和40万元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齐玉玲侵犯姓名权的主张,赔偿律师代理费825元,精神损失费3.5万元,驳回其侵犯教育权的主张。

案例2:2003年,河南王娜娜高考被取代。多年后,这件事被媒体曝光。2016年,河南省周口市联合调查组公布了更换案件的调查结果: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认真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移交司法机关。假王娜娜(原名张莹莹)被取消学历并被解雇。2018年3月,王娜娜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状,要求更换者、两所学校、更换者的父亲和表弟向她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更换者张莹莹赔偿13元,代表被盗13年。本案于2018年3月立案,至今已有两年过去,审判期限远超过6个月,但仍未开庭。

案例3:王家军和罗彩霞均为2004年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298班文科毕业生,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总分为514分,王家军的总分为335分,均未达到湖南省的两个录取分数线。2004年9月初,王家军的父亲王正荣,为了让女儿王家军上本科学校,找到了罗彩霞和王家军校长张文迪,通过他获得了罗彩霞的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然后伪造了罗彩霞的户籍转移证书等证书,王家军以罗彩霞的名义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家军以罗彩霞的名义申请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2009年3月,罗彩霞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务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被使用。到目前为止,王家军顶替了大学事件。20092005年5月15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将王佳俊、王正荣、杨荣华、湖南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教育局等7名被告上法庭。同年6月,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被添加为第八名被告。罗彩霞要求法院命令第一被告王佳俊停止原告的姓名权和教育权,赔偿原告4119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原告1万元的精神损害;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诉讼双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了侵权责任、罗彩霞的损失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法官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了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正荣支付了原告4.5万元的赔偿金,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但从结果来看,它们似乎远离人们的期望。要么法院不开庭(甚至不接受),要么只能被迫和解(和解条件往往对受害者非常无助),要么最终只能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判决侵权人承担极其有限的赔偿责任。这是目前高考取代受害者提起司法诉讼的最有可能的三个结果。结果并不是不悲惨!

这类案件受害者的被迫和解实际上是对法治和公理的巨大伤害。法院是否打算偏袒冒名顶替的侵权人?基层法院可能不排除中级法院,但高级法院确实没有必要。主要原因是,除了人情请求外,主要是中国民法制度保障的人格权范围,不包括教育权。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受理和判决。侵犯姓名权和侵犯教育权的法律责任显然是无法比拟的。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创造性地添加了人格权编辑的内容,但其对人格权范围的定义显然不涉及受教育权。在这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陈秀春的司法权利保护之路很可能不会超过上述类似案件的结果。很有可能事件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赔偿一般非常有限,恐怕比什么都不说),或者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获得极其有限的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并不明确,也不是不后悔!受教育权作为人身权利中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身份权的重要衍生权,由人格权编辑明确符合其基本法律内涵。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受教育权的民事权益(但不幸的是,批准后被废除)。

所有的社会问题最终都可以归因于法律问题;所有社会问题的改善最终往往需要立法和司法的进步。未来,我希望在修订和改进《民法典》时,我们能够考虑加入教育权,并将其真正纳入司法保障的范围。在此之前,面对陈秀春不可挽回的青春,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通过创造司法解释,明确将教育权纳入其他人格权益的范畴,给予相应的司法保障?作者认为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在立法(或暂时通过司法解释)中明确侵犯教育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考虑教育权的侵犯对当事人的社会阶层、职业生涯和生活方向的巨大影响,从民事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角度来看,让共同侵权人(包括冒名替代者、指示者、教唆者、参与者、严重未履行法律责任的人)对受害人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让相关侵权人破产(如985所大学500万所,211所大学400万所,一所大学300万所,两所大学200万所,其他大学100万所)。

面对陈秀春和郭静,立法者和司法家应该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责任,促进社会的进步。即使只是一点点的进步,也比原地踏步要好。毕竟,法治的信仰取决于人们可见的保障,社会公义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可以覆盖的底线。只有让冒名替代者和各环节的合作参与者作为共同侵权人赔钱、破产,教育权才能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违法者才会真正害怕!

作为一名法人,我真诚地希望中国的法律从业者不要整天纠结于名利之争,真正为生活做一些实际的事情(以教育法为代表的许多法律领域可能是极其失职的);我希望我们的许多官员不要沉浸在一个大染缸里,只问得失,只问黑白,树立至少的法律、是非和黑白。更真诚地期待:法律不会让陈秀春哭泣!

作为一个法人,我深感愧疚,写下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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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5日 下午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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