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刘一宁:炎炎六月麦子熟了,期待着收获的季节
从法治的角度观察社会
20212000年6月,在暴风雨、电闪雷鸣停止后的午夜,当东方的第一缕阳光逐渐变白时,它悄然而至。新鲜空气中弥漫着雨露的潮湿。太阳像火一样立刻使地球上的热浪滚滚而来。甚至远处的麦田里也有热雾。是的,小麦成熟了……
此时此刻,阳光明媚,布谷歌唱,田野灿烂金黄。65岁的陕西蒲城人刘一宁女士站在黎明时随风摇曳,麦穗饱满的麦田旁,忧心忡忡。在这个即将到来的六月,为什么她看不到自己脸上快乐的表情?只有刘一宁女士最清楚一切:十八年来的悲伤和辛酸,奔波和无助,孤独和无助,只有在夜深人静的时候,眼泪才会默默地流淌。让我们从她的信中慢慢解释她不幸的经历和曲折的生活!
我叫刘一宁,65岁,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今天,我以非常悲伤的心情向各级领导和省级新闻媒体反映了我在两起诉讼中的经历。由于有关部门敷衍推诿、鉴定欺诈、误判和肆意执行,我的两起诉讼在18年内连续失败,至今仍未取得圆满成绩。
20世纪80年代初,我和丈夫王谦起得很早,经营着一家服装厂。经过我们的努力,我们换取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有了一点积蓄,我们想扩大业务范围,所以我们分别在渭南经济开发区(现高新区)前万国商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两次土地6.97地址位于渭南开发区兴渭路中段路南,建有临街立面房、教室、炉房等建筑,主要用于房屋租赁。
1995年,由于发展需要,我丈夫王谦将于1月20日分别1.65每亩土地使用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渭南华县(现华州区)人刘某;4月23日,面积2亩的八间两层以54万元转让给潼关人王某某;然后,剩下的3.32在亩临街位置,我们修建了14栋三层双面商业楼,用于开办学校,一切有序进行。
事业蒸蒸日上,却无法取代感情上的细细裂痕。因为我和王谦性格不同,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经过亲友多次调解,我们于1996年7月同意离婚。
天有意外风云,人有祸。
2004年10月,前夫王谦被谋杀。毕竟,为了三个未成年孩子,2005年1月中旬,我刚刚为王谦处理了事情,还没有从悲伤中恢复过来。华县人刘、潼关人王拿着伪造的所谓王谦生前借据,起诉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要求他们为父亲还钱。作为孩子的母亲和代理人,我也是所谓借据时期的当事人,我必须积极回应诉讼。谁知道,在过去的18年里,我看到了世界的寒冷:刘、王肆意伪造借据,偷鉴材料,与一些执法人员勾结,分割我所有的财产;特别是王伤害了儿子,赶走了学校的师生,抢劫了所有的财产,拆除和建造了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班上的劣迹数不胜数。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先说说刘的劣行吧!
2005年初,在华县从事美术工艺业务的刘某伪造了两张1995年2月5日、5月20日王谦分别借他10万元、15万元的借条,并以尚未归还为由,将我正在上学的三个孩子列为被告,诉讼至临渭法院。而事情的真相是:5月20日,应是刘某偿还我们30万元土地转让款的时间,他在约定期限内尚无能力偿还,哪还能拿出25万元借给王谦的道理?其次,在刘某提供的那张1995年5月20日所谓的借条纸笺上,尾端电话号码(0913)4711***它显示了7位数字,当时渭南的电话号码从1996年1月上升到7位(以市邮电局文件为证)。正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小细节暴露了这张借据纯粹是伪造的。3、你刘拿着两张所谓的1995年借据。为什么要等到王谦十年后去世后才跳出来,向三个未成年儿童讨债?他的意图是什么?
20052008年8月16日,临渭区法院开庭。我们用渭南邮电局1996年1月电话号码升级为7位的文件证明刘无言以对,不得不休庭。822月22日第二次开庭。这一次,刘带来了两个所谓的证人,即马和刘。他们说,原来的借据是在1996年3月更换的,因为圆珠笔写得不清楚。时间仍然写在1995年。那么,为什么你在第一次开庭时不这么证明或这么说呢?当我们在法庭上拿出邮电局的文件时,你急忙找到两个所谓的证人,再次涂鸦?为什么我们的人民法官在第一次开庭时没有对刘的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相反,他盲目宣布休庭并再次证明,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刘,与他勾结,浪费法律。
面对刘提供的两张所谓的借据,我申请识别其笔迹、指纹和写作时间的真实性,并提供了6个样品。一审法院都被刘提供的伪造样品所取代,包括:卷帘门窗协议、铝合金门窗等收据。我根本没有提供这些证据,更不用说我们从来没有安装过卷帘门窗了。协议从何而来?其次,他们委托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办公室不具备考核资格进行考核。为什么双方不选择考核机构?第三,让我再支付6500元的考核费。
200520011年11月2日,临渭法院(2005)临民初字第186号判决书公布20062月10日,临渭法院发布了第734号执行裁定,将我位于渭南开发区临街的9栋三层商业楼42栋62.25低价1万元,抵消了刘25万元的借据,我强烈要求转移执行文件,但都被拒绝了。
诉讼输了,房地产执行了,我的出路是什么?
为了维护三个孩子的合法权益,我毅然踏上了漫长的舞台F旅途中,我一路走来,坚持不懈,坚持到底,相信一定会恢复正义。
2008年3月,ZFW我把我的案子列为中国17个重大案件,并提出了再审。我首先要求纠正案件管辖权的程序,但被临渭法院当时的院长拒绝了。同年4月,我再次申请了两张所谓的借据、18张30万张土地转让收据的笔迹、指纹和写作时间。直到2009年10月9日,渭南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选择评估机构,我提供北京华夏、证书、广州证书评估中心,刘提供公安部物证评估中心,结果,摇号机只是神奇摇到刘提供评估中心,更奇怪的事情继续。
直到收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复印件,我才发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将鉴定材料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6月17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和鉴定结论比彩票机选择鉴定机构早了半年,也就是说,在10月份选择鉴定机构时,人们的鉴定结论早在半年前就出来了。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难道不值得怀疑吗?此外,笔迹鉴定结论
20借据和收据上的可疑笔迹是一个人写的,收据本身是真是假。可疑笔迹是指借据还是收据中的哪一个?结论没有说明,没有对比图,没有鉴定人资格证书,没有鲜红色公章,只给了我一份复印件。面对这么多疑问,我可以完全认为这一切都是法院勾结刘伪造的。
其次,该中心关于指纹识别结论的第五条规定:1994年12月28日,王钱签署的两条指纹留在同一人的同一指纹上,与渭南市公安局档案中的指纹相同。这个结论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原因是:渭南公安局档案中四张记录纸上的指纹是印刷指纹,不符合临渭法院66卷上的条指纹,也不是蒲城县的三个证据,但为什么只是刘的两张收据上的指纹呢?更重要的是,1994年10月28日,土地转让协议上只有王钱一条指纹。为什么评估结论会变成两条指纹?最令人怀疑的是:指纹评估结论中没有两张借据和样品的比较图?没有评估师的资格证书吗?
3、至于书写时间的鉴定,只有两张借据和18张收据有蓝色圆珠笔迹和纯蓝色墨水笔迹,但书写时间无法鉴定。评估比笔迹评估晚了11个月24天,仍然给了我一份副本。
20052001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家侦查机关不得委托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一系列漏洞和错误的鉴定结论处处令人怀疑。在我的严厉谴责下,2013年4月17日和8月2日,中心两次向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关于公共物证鉴定(2009)5147号物证检验报告的更正说明书》、《关于刘、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的说明书》(复印件):由于校对问题,鉴定书部分文字表达错误,如2指纹更正为指纹、7更正为6;由于新证书的更换,侯资格证书的名称与评估结论中签名人的名称不一致……”
这么多所谓的错误?笔误?可以毫无疑问吗?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依然风雨无阻,早出晚归,紧紧咬紧牙关,只为心中的执着和正义,为了孩子们不背负莫名的债务,迎风冒雨,奋力前行。
20162016年6月6日,渭南中级人民法院第(2016)陕西05民事监督4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使用法律错误,撤销临渭区法院(2005)第18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临渭法院再次开庭,确定第三次鉴定。第一,我不需要提供样品;第二,我只能在西北政法大学和中金大学中选择其中一个;第三,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检验材料送到中金大学鉴定中心。
我满怀愤怒和悲伤的泪水,分别向市信F局、中级人民法院、高等法院反映,强烈要求临渭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避免整个医院,但谁知道,一路上,没有结果。我生气了,病倒了……
20202006年6月19日,临渭法院派人来我家。当我看到我病情严重时,我通知6月23日开庭。我拖着病重的身体对他们说:我因病不能参加审判,并通过邮政快递书面解释。2328日,法院仍缺席开庭。28日,在没有告知我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民事判决:被告(我的三个孩子)在继承父亲王谦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刘的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我当然拒绝接受,又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与刘某的曲折、复杂、令人不安的案件结束后,我将痛诉潼关人王某的虚假诉讼。
20052000年1月中旬,当我的前夫王谦死后骨头不冷时,潼关人王某急忙拿着王谦生前20万元的三张所谓借据,向临渭法院起诉我的三个未成年儿童,要求父亲和儿子偿还债务。经鉴定,王某的三张借据时间从1995年改为1999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刮改证据属于民事举证违法和刑事诈骗违法。王某起诉了1999年的贷款事实,但没有1999年的证据。相反,他拿着1995年的所谓证据刮改变。事实与证据极为不一致,应当依法驳回。
事实真相是:1995年4月至7月底,王某因购买王谦位于开发区的房屋,不得不支付54万元的购房款。为了相互结算和偿还债务,双方同意在7月底还清购房款后办理转让手续,然后办理房产证。王私下刮改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双方没有偿还债务的事实。因此,在2004年10月王谦被杀后,10年后,王某拿着两张所谓的16万元借据刮改,来起诉我的孩子。两月后,他找到了一张4万元的借据,再次刮改,增加了诉讼,形成了我们欠他20万元的事实。
20052000年10月31日,临渭法院裁定我的三个孩子共同承担偿还原告王20万元的债务。随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维持了原判,我一路败北。
20062000年10月24日,临渭法院将我位于渭南开发区的于渭南开发区的5栋两层20栋房房屋,未通知我。42.95一万元的价格私下卖给了王
某某。在这里我必须要细细算一笔账:42.95万元(房款)+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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