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签证控制技能(第一)W111期)
苏州建筑网络技术
工程签证和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利益实现的两种重要手段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签证和索赔的法律依据
1.从法律角度理解签证
1、签证是指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在施工结算过程中就确认工程量、支付各种费用、延误工期、成本调整、赔偿损失达成的补充协议。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签证有以下要素:
签证主体: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
签证是确认工程量、支付各种费用、延期、调整成本、赔偿损失等。
签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签证一经双方确认,就成为规范双方行为的依据。具有补充协议性质的签证涉及的利益确认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案例一】:
A集团负责国有企业改造项目的建设,并在公开招标和招标的基础上将部分项目分包给项目B按分包合同约定计算的公司价格为1800万元。工程竣工后,A集团与B由于对合同内失败,公司对合同内工程量无争议。2010年3月,B公司将A集团诉北京某法院请求A集团支付工程款,申请司法鉴定分包全部工程量。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项目现场监理周某某签字的《合同外工程量》。同时,A集团还向法院提交了正式的竣工文件,其中包括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B公司技术总监、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已签字,并加盖施工、施工、监理公章。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传唤周出庭作证,证实合同外的工程量是由他签署的,但不清楚原被告和被告分包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履行情况。问题:
周在《合同外工程量》和竣工文件上的签字属于什么性质?监理签证有法律效力吗?【周在《合同外工程量》上签字的性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独立、独立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监理,公平维护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现场监理是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工期进度、总承包工程量、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结算签署意见等。至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合同外的工程量等,不属于监理的责任范围。因此,周在合同外的工程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监理签证,不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监理签证。
【周某某在竣工文件上签字的性质】
周某某在竣工文件上的签字,系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委托,行使监理职责,该签字具有监理签证的法律效力。某装修工程项目,甲公司(施工单位)与乙公司(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紫铜铝复合波形板材、紫铜铝复合平板材价格进行了签证(分别为1450元/平方米、985元/平方米),后因工程结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对工程进行审价。审价单位认为紫铜铝复合波形板材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分别为1250元/平方米、1185元/平方米),于是依据实际价格出具了审价意见。
问题:板材价格是签证还是审价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定价标准或定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所有工期延误、价格调整或合同履行损失的事实均应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开工延期签证。承包商应及时申请签证,因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延期而延期。
工期延误签证。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按特殊条款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提供所需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非承包人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不可抗力;特殊条款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情况。
价格调整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格增加的情况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格可调条件成果等。
窝工停工损失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延期、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误导致窝工停工。
工程量确认签证。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为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规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二、签证效力
1。签证具有合同性质,因此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签证效力有效、无效、有效、可变、可撤销。
2.过失签证、过失签证是指由于疏忽或水平等原因,导致签证缺陷,属于双方的无意行为,如遗漏日期、表达遗漏等,在工程实践中,如果过失签证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改进。过失签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推翻,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3.恶意签证,恶意签证是指知道不合理的签证或签证会给甲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或通过恶意和非法手段进行的签证。恶意签证属于无效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难以证明恶意串通,恶意签证大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下作为有效合同处理。
三、施工单位如何办理工程签证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
建设单位必须树立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
1、勤奋签证的前提是签证人员必须得到授权。我们发现,由于各种原因,一个项目有多个签证人员进行签证,最终导致一些签证无效。鉴于此,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签证人员和签证范围,同时将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文件归口,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方便公司第一次知道在哪里申请签证,何时索赔。
2、一般来说,如何进行工程签证,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合同价格及调整23.4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变更”第10.3变更程序中的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10.3.3变更执行协议。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签证时,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避免签证无效或者无法办理造成的损失。
3、细化签证内容,保存证据
在签证中,应明确定义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工期、材料、劳动力、成本、机械、数量计算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以避免结算过程中的纠纷。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业主、监理人盖章,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以原设计单位的指示为前提。
四、工程签证的风险及防范
工程签证的主要风险表现为:
(1)签证主体不规范导致签证无效,部分施工合同将详细约定发包人和承包商负责签证专业人员,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场代表指定和授权设计专项条款,也明确相关事项只能向工程师,即现场代表,因此,如果相关工程签证不由指定人员签字,即使签字人为发包人员,工程签证的效力也会受损。
(2)签证不及时导致索赔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当工程签证遇到时,双方往往只是口头协议,不及时处理,最终意外补充,甚至在结算过程中,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三)建设单位代表与建设企业代表恶意串通签证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无论发包人是否签证,签证文件都必须提交给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的工作人员签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大多数签证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如果不在此期限内提出,承包商可能面临后续索赔无法支持的风险。发包人工作人员不签字的,必须向发包人发送签证文件。
(2)部分施工单位严格要求员工不得签证,写工程签证文件非常抗拒,不易获得签证,但工作联系、工程联系、会议记录不高,实际上只要双方确认,无论名称如何,属于工程签证类别,对于此类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可使用工作联系、工程联系、会议记录、报告、备忘录等方式获得签证。
(3)保留工作量证据,包括现场施工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入场记录等。
(4)发包人收到签证文件后拒绝签证的,应当及时以企业公函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并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证。
(5)对方发函后仍不签证的,可寻求监理等第三方确认工程量。
(6)如果签证数量较大,对方拒绝签证违反合同规定,影响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项目资金的支付,施工方可以考虑行使合同法中的抗辩权,要求对方首先履行签证义务。
最近,许多用户正在寻找关于装饰工程签证表的答案,并找到了11471481张原装饰工程签证表的设计图片。今天,我将总结几个答案给你解释! 97%的新读者认为(装饰工程签证表:装饰工程签证控制技能 (第一W111期))值得一读!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装饰工程签证单:装饰工程签证控制技能》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219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