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墓地的审批程序是什么?(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众所周知,墓地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墓地,墓地数量不多,这与墓地审批的严格性有很大关系,尤其是殡葬改革,墓地审批手续麻烦。许多地方停止了墓地的审批和新建。
对于商业墓地来说,现在审批更加困难,但许多客户在工作中接触,许多人不知道如何批准商业墓地。今天,蔡彪整理了一些骨灰盒存储架的信息,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请时,应当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建设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墓地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局)批准。
经同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人民合作、合资或者利用外资建立经营公墓,报民政部批准。
建墓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扩展资料: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在经营性公墓内埋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赁费、建筑材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严禁在墓地内建造家族、宗族、活人坟墓和封建迷信活动。
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
本办法实施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墓地主管部门处罚,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具体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局)制定。
墓地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埋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墓地分为公益墓地和商业墓地。公益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埋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商业墓地是第三产业为城市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埋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墓地管理。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墓地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的规定。
4)公墓建设依法取得的土地;
5)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
6)经规划部门同意选址;
7)土地经国土部门同意使用;
8)同意接受殡葬管理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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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代码
经营公墓建设审批代码:
二、受理范围
适用于建设经营公墓审批的工作程序、要求及相关程序。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批准从事具体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许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第八条殡仪馆、火葬场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殡仪服务站、骨灰厅的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农村为村民设立公益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事件)〔1992〕24号)
第七条建立公墓,应当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当向墓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墓地建设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经同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人民合作、合资或者利用外资建立经营公墓,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建墓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四)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1)严格批准经营墓地。省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墓地建设规划,对经营墓地进行审批。墓地申请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墓地建设的申请报告、土地资源、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林业部门也应当对林地进行审查。违法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玩忽职守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对墓地经营行为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墓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管理,坚决杜绝墓地和骨灰储存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发布非法墓地广告、传销墓地和骨灰储存网格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生活,及时纠正或处理问题,严禁批管理,只批管理。严格违反规定的墓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墓地建设许可证。
(五)《**《省殡葬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埋葬遗体和建造坟墓:(1)耕地和林地;(2)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大坝和水源保护区200米以内;(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4)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的边界;(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保留的坟墓外,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六)《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7-03-31)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墓地应当建在荒山或者不适合耕种的荒地上。但下列荒山、荒地不得建设:(1)景区、自然保护区;(2)靠近水库、湖泊、河流;(3)铁路、国道、省道等干线。
第十条墓地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墓地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墓地建设申请报告;(2)申请人资格证书;(3)建设、土地或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4)墓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经营墓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并颁发《墓地经营许可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墓地营业执照》。《墓地营业执照》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变更公墓名称,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其整改。
四、实施机关
**省民政厅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规定,公墓规划布局和数量限制、总占地面积和节地埋法;
2。该地区未建设经营墓地或现有经营墓地,并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经营墓地的数量;
3公墓建设依法取得的土地;
4墓地选址应当位于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在景区、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国道、省道及其干线两侧;
5。建设骨灰墓地或节地生态墓地;
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商业墓地的必要性和当地大多数人对墓地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7.墓地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坚决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墓地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墓地建设总投资50%以上。
(二)更改公墓名称及扩大公墓用地
1、符合上述新办公室的有关条件;
2、变更审批手续按新办程序办理。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地址:*******;
八、审批期限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调查);会议研究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批准文件;公墓经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颁发公墓营业执照。
九、审批费
2.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
3.电子邮箱: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县民政局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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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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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收到州(市)民政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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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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