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8年高中文凭:法律不为破坏公平的人开绿灯

法律不会为破坏高考公平的人开绿灯,对于高考移民等破坏公平的行为,法律会依法处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一位高考移民王某的再审申请,王某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复旦大学取消学籍。此案凸显了高考移民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教育平等权的缺失,延伸为公民宪法权利平等权的缺失。为保障公民平等权,需要加强公民平等权的立法保护,提高民事、行政诉讼中公民平等权的保护,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法律不为破坏公平的人开绿灯

据媒体报道,上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行政裁定,法院最近裁定了一起由高考移民引起的行政诉讼,驳回了原复旦大学学生王的再审申请。

贵州2018年高中文凭:法律不为破坏公平的人开绿灯

舆论关注此案的焦点是,复旦大学取消学籍后,当事学生一直拒绝接受。先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不服,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

在河北学习两年半,高考报名表在贵州写了三年

根据行政裁定书中的信息,王某是2018年6月获得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00后,并于当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学习一年后,复旦大学于2019年9月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来信,通知王某于2014年9月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考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一中,注册学籍。但高中没有连续三年在贵州省学习,实际上是在河北衡水一中学习。在高考报名资格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非法取得贵州省高考资格。建议复旦大学取消王的学籍。

根据裁定,复旦大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王在贵州省2018年招生考试登记表简历栏填写201508-201806贵阳观山湖区第一高中,考生签名不是自己写的。据复旦大学认定,王在高考登记表中未如实填写简历栏、考生签名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听取王陈述和辩护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室讨论决定,取消王复旦大学学籍。

记者从判决文件中了解到,王拒绝接受复旦大学的决定,将复旦大学起诉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复旦大学的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驳回。随后,王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再次被驳回。王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励或处罚。因此,复旦大学决定取消王学籍的决定是法律授权的。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王某的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取消学籍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本案中,双方对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王的户籍状态、学籍、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的高考报名表中未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未签字等客观事实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在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

上海高等法院认为,高考登记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考登记表标明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字。因此,高考登记表属于高考申请材料。根据复旦大学签名笔迹鉴定意见和王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的高考登记表不是他自己的签名,但王知道并确认了登记表的内容,登记表的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的实际高中学习经验,信息不真实,不符合王的承诺。

王的户籍状态属于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的情况,应当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名参加高考。根据本规定,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有贵州省常住户籍、考生高中连续三年在贵州省学习、贵州省高中三年完整学籍是贵州省高考的报名条件。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在贵州省申请第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因此,王是否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验,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考试结果。

上海高等法院认为,复旦大学认定王的行为构成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况,并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决定取消学籍。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来信后,通过相关调查核实、听取王的陈述和辩护、提前审查合法性、校长办公会的研究决定,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并送达王本人。这个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王被起诉取消学籍的原因是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对王非法取得贵州省高考资格的审查结论。《贵州省外来人员子女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复旦大学将其作为王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上海高等法院驳回了王的再审申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终审意见,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都必须接受。这一判决还表明,那些破坏高考公平的人必须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不用说在大学学习了,即使他们已经毕业并获得了文凭,他们也会取消文凭。法律不会为那些破坏公平的人开绿灯。

一、分析高考移民的原因

高考移民是当今中国语言中的一个新词。众所周知,我国我国高考招生实行省份定额录取模式。每年各省分配的招生指标差别很大,各省考生人数差别很大。招生指标与考生人数不成正比;招生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教育落后的偏远地区,也严重倾向于教育资源丰富的大城市,但这些地区的考生人数相对较少。这就导致了同一个考生如果在不同的地区参加高考,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结果和命运。因为河南和尚人口多,高考竞争比大多数省份激烈得多,对于考生来说,去重庆上高中更容易。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高考移民取得更好的高考成绩自然符合理性人的选择,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

有人指出,高考移民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负面行为,是一种利用政策漏洞的奇怪形象。但为什么那些高考移民和他们的家人不仅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呢?为什么在政府的铁腕政策下,有些人仍然绝望地以身作则?当一个系统被无情的现实反复折磨时,是时候反思系统本身的合法性了。

高考移民现象指的是一种现象,也是一个群体,不仅涵盖高中毕业生,还包括陪同他们移民的家长。这些考生移民其他省份参加高考的主要原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存在差距。例如,在某一年的第一批录取线中,北京比山东文理科低120分和140分。即使在同一科目和试卷的情况下,各省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差异高达200分以上。三名青岛考生前往法院起诉教育部,因为如果他们的高考成绩可以在北京进入重点本科课程,但青岛甚至没有达到大学升级线。可以看出,高考移民问题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教育平等权的缺失,延伸为公民宪法权利平等权的缺失。

二是中国公民平等权问题日益突出

尽管高考移民事件显示了公民教育的平等权,但四川大学生大的四川大学生江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显示的工作平等权问题,周恩泽诉北京罗杰斯中关村分行歧视客户案显示的消费平等权问题,以及农民平等权问题。近年来,公民平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甚至公众的关注。关键原因如下:

首先,公民平等权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平等本身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平等可以唤起人们新思想的产生,改变旧观念。平等可以带来民情的变化和国际社会关系的宽容。在许多国家,我们可以看到不平等给国家和社会秩序带来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在平等权得到良好维护的国家,人际关系和人民开拓进取的精神往往很明显。现实中,一方面,中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充分规定了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可以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上述涉及平等权的诉讼案件也反映了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和维护自身平等权的热情。

第二,中国公民的平等权目前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虽然中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平等权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公民的诉讼往往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如下:(1)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其司法权,以保护公民的平等权。(2)司法机关未能认真对待宪法的适用性。1955年和1986年中国最高法院的两项批准中的缺陷已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难以适用宪法的直接障碍。(3)中国对平等权利的理论理解和法律实践存在很大的不足,特别是长期以来,宪法没有作为法院直接适用的基础,严重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平等只是作为法律适用的平等,但立法平等的主张批评是违反法律的阶级性,敌人和我的错误观点。同时,平等权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特别是司法适用宪法制度没有确保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三、中国公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第一,加强公民平等权之立法保护工作。“高考移民”问题里面凸现出各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差距极大之现象,为很多群众称作为公平之试卷、公平之评分标准、公平之录取工作之下最大之不公平。既然高考是全国范围以内之统一考试,即应该令考生们于全国范围以内公平竞争,而不应当变成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以内之竞争。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使得考生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出生在哪个地区,父母是谁。录取分数线的不公平实际上导致了考生人格的不平等。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工作,不仅要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平等权,还要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细化平等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法。例如,教育法不仅要规定平等权,还要实施具体事项,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平等应在立法中从根本上解决。

二是提高民事、行政诉讼中公民平等权的保护。近年来,平等权诉讼的关键出现在民事、行政诉讼的形式上,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不能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或者两审都判决原告败诉,或者根本不接受。这使许多法律工作者非常失望,也使大多数人对中国司法机关感到不信任。为此,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实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宪法司法适用,以保证平等权的实现。2001年,最高法院对齐玉玲案件的批准已成为先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之前,法院应当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引用宪法的原则和规则,以保证公民的平等权。

第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适用于普通民事和行政诉讼,解决案件的局限性是有必要的。在目前的情况下,公民平等权的保护仍然取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因为只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才能有效地审查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侵犯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行为。仔细研究宪法,宪法诉讼制度的形式可分为普通法院制度和专门机构的宪法审查
构又有宪法法院及宪法委员会两种形式。目今我国立法部门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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