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项目信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子项名称:无
项目名称:颁发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
项目编码:32013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的技术规定。农村居民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就可以采伐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前后的所有零星林木。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堤林、城市林木的更新和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采伐林木的管理,采矿和移植树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赁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派往重点林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明确规定外,森林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颁发:(3)重点林区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按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重点国有林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
2.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3.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非更新性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或采伐封山育林期和封山育林区的林木;
2.上年采伐后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或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3.去年发生重大滥伐、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4.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定或者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列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1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3上年采伐更新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9。申请接收(见第11个申请程序)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申请(联系方式见第二十一项)。
(二)受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由资源监督办公室承担。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交给主管发证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发证人应当及时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验收表》,并提交资源监督主任指示。特殊采伐类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计划批准,报主管专员指示;重大项目和大面积采伐林木的,应当报专员批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纠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说明原因,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
资源监督主任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受理情况,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验收表》上签字,安排发证人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内部行业审查和外部行业检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发证人应及时形成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附《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任审批;审查不合格的,发证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释原因,通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资源监督主任对发证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合格后,应当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属于木材生产计划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特殊采伐类型或者计划外采伐的,应当报主管专员批准;重大项目和大面积森林采伐许可证必须经专员批准。
(二)当场决定不
(三)没有并联审批
(4)没有特殊程序
十二、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包括林场、林班、作业区、小班、采伐类型、方式、面积、积累、出料、采伐期、发证日期等。
十五、结果送达
经批准后,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加盖国家林业草原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证专用章和颁发人员专用章,并及时将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权平等取得;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积累、方法、更新措施等文件。2.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集采伐许可证,暂停采伐,直至纠正。3.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草局直属机关纪委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见第二十一项)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左侧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点击国家林草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联系方式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公室(内蒙古)29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0470--7427487吉林省长春市亚泰街3698日上午8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公室(长春)00-12:00下午13:30-17:300431--8862667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日上午8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公室(黑龙江)00-12:00下午13:30-17:300451--85866588加格达奇人民路行署2号楼上午8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公室(大兴安岭)00-12:00下午13:30-17:300457-21229970457-212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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