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包括普通高考学生、护送学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生自我完善计划)、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少数民族班、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等。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包括联合招收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入学考试、澳门护送学生、香港免试学生、台湾免试学生、澳门四校联合考试成绩。
第三条学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代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立、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有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利,并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学校领导、纪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位于本科院校。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本科招生。
第八条学校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络、武汉大学主页、微博、微信公共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方式发布招生信息、宣传选拔和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照优化学生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条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和使用,考虑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和全国注册比例、优质教育资源、学生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合理的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整各省统一考试在线考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大陆西藏班、大陆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一考试)、强基础计划、农村学生自我完善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
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计划、农村学生自我完善计划的考生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或选拔。艺术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我校艺术专业录取时,认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或联合考试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学校考试。
华侨、港澳台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和我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的招生要求,组织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计划、农村学生自我完善计划考生选拔考核考试,考试时间、方法、要求及相关事项以招生手册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原则上,按照平行志愿者备案的批次(备案方式),备案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如果学生服从专业调整,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他们将被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将被征集志愿者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者模拟备案情况,原则上我校省级增加计划不得超过原计划的5%。如果计划因考生不服从调整而无法完成,增量计划将被收回。
学校将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调档名单。
第十四条在实施非平行志愿者批次(备案方式)时,当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不足时,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者候选人,但备案人数不超过我省剩余招生计划,只能录取该省仍有空缺的专业。
第十五条录取时,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增加分数的考生,我校认可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考生在确定录取专业时,应当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当考生高考成绩(包括政策加分,下同)相同时,高考总分(不包括政策加分,下同)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相同,通过调整专业计划满足专业志愿者;进一步尊重考生的专业意愿,适当征求考生意见,不服从调整,不能满足专业志愿者。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晰)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外语语言文学专业不要求口语。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提前分批招生,只录取明确填写专业志愿者的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条线。
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条线是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
第十七条我校各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应试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八条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武汉大学关于考生健康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十九条推荐学生、艺术、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础计划、农村学生自我完善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和当年的招生手册执行。
第二十条在内地省份招收的西藏就业定向学生,只招收明确填写定向专业志愿者的考生,限制应届毕业生。当学校缺乏在线学生时,他们可以从高到低降低40分,但高考总分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条线。
第二十一条民族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照联合招生办公室和学校有关招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高考过程中有严重不诚实行为或者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实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新生入学等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种证件(卡)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学生在入学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处理差异,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照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书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学费延期手续;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学生贷款。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类学生、非西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专业新生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其他专业普通计划录取最低分或征集志愿者的,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外语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符合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等毕业要求的,允许毕业,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二级单位在招生考试中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玩忽职守、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本章程和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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