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黑户家庭办理户籍附加详细流程
大约在1987年,我母亲20多岁时和亲戚一起工作。后来,她嫁给了我父亲,但她的户口没有转移。此外,那些年她没有打电话,所以我母亲和她的家乡断绝了联系。
我们家是农村,有名的穷地方,家里有四个孩子,父母辛苦了半辈子我们几个终于长大了,但是妈妈还是没有户口。
因为我已经近30年没有联系我的家乡了,我的行政区域也被划分了。此外,我母亲听说我的家乡已经被拆除了,所以我在大学里尝试了好几次,从来没有联系过我母亲的家乡。我们的家人和我母亲的家乡距离超过1000公里,我母亲的家乡在沟里,我们没有额外的钱亲自寻找亲戚,这件事一直被搁置,成为我心中的一块石头,每年都将成为我未完成年度清单的愿望之一。
直到我毕业的那一年,有个朋友路过妈妈老家的那个市,问了我妈妈老家具体的地址,便寻着去找了找,竟然在大街上遇到了知情人,然后交换了电话,妈妈才终于和老家的兄弟姐妹取得了联系。
然而,当时我在工作。我知道办理户口并不是那么简单。当时,我没有请那么多假,所以我让我妹妹去办理。结果,当时的差旅费用花光了,没有多余的钱DNA检测报告,不得已,无功而返。
今年,我有足够的时间做自己的事情。我立刻决定帮妈妈办理户口。
第一步是坐高速铁路,但我妈妈没有身份证,所以我们不得不借村里亲戚的身份证买票。但在车站检票时,检票员仍然认出身份证与乘客不一致,但我们提前办理了村镇派出所盖章的未结算证,并向高速铁路人员解释了我们的情况,恳求他们同意我们进入车站。
当我到达我母亲家乡的县(原来是村里的,后来被拆除,我母亲的兄弟姐妹搬到了县)时,不用说,我母亲去了已经去世的祖父母的墓地,哭了。
后来,我们找了个宾馆,本来以为半个月能办完,没想到将近住了一个月。
户口处理非常复杂,因为87年的纸质户口信息不完整,母亲的户口没有记录在新的电子系统中,我们也没有查询母亲的户口信息。只有在镇政府和证书办理大厅的指导下,我们才能一步一步地收集证据,一个接一个地运行。中间有很多困难、焦虑和易怒,但当我母亲最终得到她的户口页面时,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1、居住地村、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2、自己写《申请落户书》,说明一般情况,然后(妈妈家乡)村盖章,镇政府盖章。
3、出生地(母亲家乡)村出具《出生居住证》(一般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等事实);证明某人出生在这里,亲属、离开等,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签字,然后村盖章,镇政府盖章。
4、出生地(母亲家乡)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询问记录》;需要找三个知情人(最好是村支部书记,另外两个让村支部书记找,也可以找亲戚)作为证人,到派出所查询,签字按指纹。
5、与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做亲属评估报告(约3000人,可以讨价还价,我们认为不能讨价还价;也可以紧急)。(这应该首先询问许可证处理大厅是否需要,如果不需要,就不需要做,我们一开始问是必要的,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在最后一步,大厅工作人员说,有了村民按指纹的证明,我不能做亲子鉴定。我也说不出话来。大厅前后都有不同的说法,所以我们必须与大厅里的人或他们的领导沟通,这可以节省不必要的步骤和成本。
6、以上材料和需要落户的户籍簿(我妈先落户舅舅家,舅舅不用去)(户籍簿的户主不用去),到办证大厅办理户籍。
中间请客吃饭送礼,不用说,大家都知道。现在程序一般不难,但是我们打了很多电话,跑了很多地方,终于慢慢摸索出来了。我妈曾经急着哭。
最后看着妈妈拿着户口簿,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激动得鼻子酸了。
现在想来,有一句话,真的很有道理——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希望每个因历史问题没有户口的人都能有自己的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籍人员户籍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2015.12.31
二、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书,按照自愿与父母结算的政策申请永久户口登记。申请与父亲结算的非婚生子女无户口的,应当提供合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亲子评估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籍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无户籍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县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无户籍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籍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子证明申请永久居留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籍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并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决定,国内公民未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办理户籍登记,可以收养公证书,收养人户籍簿,申请永久户籍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被注销户口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再次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有效判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姻被注销原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姻被注销原户口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当前居住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籍转移文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籍人员。户籍转移文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籍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户籍转移文件,并凭户籍转移文件办理户籍转移登记。不符合现行户籍迁移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籍,其他人员可以在户籍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籍。
(7)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无户籍。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在中国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中国公民户籍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籍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户籍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永久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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