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身份证:最高法院案件: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外婚妇女请求安置赔偿

最高法院裁定:关于扶绥县已婚女性请求安置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此案涉及行政机关实施全村搬迁,但未给予外嫁女应有的安置补偿。申请人张晓芬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扶绥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安置补偿。但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原裁定。最高法院认为,张晓芬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受理。本案反映了行政诉讼中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提醒行政机关在搬迁安置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

最高法院案件: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外婚妇女请求安置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客观、全面的分析,准确认定被起诉的行政行为。

扶绥县身份证:最高法院案件: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外婚妇女请求安置赔偿

行政机关实施全村搬迁,即对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履行补偿职责。

户籍尚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与本村搬迁安置补偿有利害关系。

已婚妇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作为行政诉讼的补偿对象,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不安置补偿,不履行行政诉讼行为的安置补偿责任,而不仅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再审申请人张晓芬因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扶绥县政府)确认违法行为,拒绝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592号行政裁定,以张晓芬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而非仅针对规范性文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最高法院申请2133号行政裁定。案件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已经审理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行第4号行政裁定认为,张晓芬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扶绥县渠黎镇杜邦村巴邦屯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建设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单独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592号行政裁定认为,张晓芬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扶绥县政府根据涉案《细则》确认其不属于扶绥县渠黎镇杜邦村巴邦屯(以下简称巴邦屯)集体组织成员,不属于巴邦屯整体搬迁补偿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张晓芬申请再审称:张晓芬户籍并未迁出岜邦屯,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一直积极参与岜邦屯集体经济组织活动、承担了义务,行使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权利,并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其应享有岜邦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扶绥县政府在对该屯进行整体搬迁时,未将张晓芬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张晓芬可以对未确认其为安置补偿对象的行为提起诉讼,同时亦可以请求对《细则》进行附带性审查。张晓芬诉讼不安置补偿不作为行为,扶绥县政府已安置其他巴邦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作为行为确实影响了张晓芬的权利,应认定为行政诉讼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对手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当提供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本案中,张晓芬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户籍在巴邦屯,与巴邦屯整体搬迁安置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2018年6月8日,扶绥县政府发布了《细则》,第六条明确限制了巴邦屯整体搬迁的安置对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期限。扶绥县渠黎镇杜邦村巴邦屯整体搬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安置指挥部)按照《细则》进行了安置补偿。在安置补偿过程中,包括张晓芬在内的已婚女性及其子女是否具有安置补偿资格尚未得到确认,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偿。该屯已婚女性多次提交申请执行安置补偿,安置指挥部只回复说明已完成的安置补偿。因此,张晓芬以扶绥县政府认为不属于巴邦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作为安置对象为由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实际上是对扶绥县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规定。一审裁定以张晓芬的实际请求为审查规范性文件诉讼的理由,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张晓芬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扶绥县政府根据本细则作出确认,未全面、客观、全面行全面、客观、全面的分析,未准确确定行政行为,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立案裁定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张晓芬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裁定如下:

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行政裁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行政裁定。

二、指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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