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二中毕业证书:临沭二中奸杀案14年后再审

临沭二中奸杀案再审,检察院建议改判张志超无罪。此案历经14年,存在诸多疑点,如刑讯逼供、证据链不足、死亡时间问题等。案件时间线清晰,从受害人被发现,到嫌疑人被逮捕、起诉、判刑,再到再审。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期待能澄清疑点,给予张志超公正判决。关于望都县第二中学毕业证书,用户正在寻找相关答案和图片。

临沭二中奸杀案14年后再审,检察院建议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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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二中毕业证书:临沭二中奸杀案14年后再审

今天,山东临沭二中曾震惊一时的奸杀案,经过13年的审理,公诉检察官在法庭上表示:建议改判被告张志超无罪。

13年前,张志超被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自2012年起,张志超开始上诉,自诉被刑讯逼供。

张志超入狱前

20052月11日,在学校综合楼三楼北侧的一个厕所里发现了临沭二中高一女生张婷的尸体。她躺在地上,上身穿着一件小棉袄,口袋里盖着一个编织袋,下身赤裸,腹部和隐私处有许多深切口,周围有血迹。

她被报告失踪已经一个月了。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张志超。

此后,经询问,他被正式逮捕,并在案发一年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此后,张志超在狱中服刑五年。

直到2011年,一次母亲的探视,张志超才告诉他,他是冤枉的,没有杀人。

此后,母亲开始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媒体、向法院上诉、驳回和上诉,最终决定在2017年再审此案。

至于当时为什么承认杀人,然后翻供,张志超回复说,他当时遭受了不公平的刑讯逼供。

至于为什么判决生效甚至服刑五年,张志超解释说(当时仍然是学生)不懂法律,在少年管理办公室读了很多关于法律的书后,得知近年来许多不公正和错误的案件被平反,让他看到了希望。

在2015年《北京新闻》的深入报道中,结合张志超本人、代理律师和当时参与调查审判的相关负责人的陈述,提出了本案中存在的几个疑问。

(这里具体事实情况,仍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情况进行判定)

1、刑讯逼供是否存在?

在2006年3月的法院判决中,张志超的犯罪过程得到了解释:

警方讯问记录显示,张志超归案后,供认强奸杀人事实。

后来,在张志超自己的自诉中,他明确表示自己被迫供述。

张志超说,每次他提到这个消息,他都会被殴打。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他向县检察院供认时,他说他没有犯罪。那天晚上,刑警队把他带走了。他整晚都在提出这个消息。他用电棍打架,不让他睡觉。你打哈欠的时候会用电棍给你打电话。最严重的是,当我第一次来到刑警队时,有很多人审讯了我。每次有10个人把我复制在审讯椅上,脱下外套,用皮带抽烟,用电棍,扳手敲膝盖和脚趾,用钳子捏手指,强迫我承认强奸和杀人。(张志超在接受《北京新闻》采访时)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讯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妨碍调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家长、监护人、教师到场。当时,张志超的班主任在一次采访中说,他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在场,而是在审讯后被警方叫去在笔录上签字。这也与警方记录中显示的班主任在场不一致。

本案有刑讯逼供的,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视为无效,有关责任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严重。严禁以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其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证据链不足?

判决书里对证据事实部分认定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当时几位证人的证言。(涉及案发时间张志超是否具备作案时间)

根据判决,张志超主动通知王广超自杀,如此关键的证词,王广超明确表示表示没有。张志超说,他是根据刑警队的提示编造的谎言。

其中,证人王旭波的证词也非常关键。据他说,1月10日上午,他和同学杨同振请假,没有跑步。大约6点23分,我听到一个女孩在宿舍外尖叫,说:你想做什么,救命。于是他和杨同振跑出去看了看。他看到两个人站在宿舍南面的洗手间门口,其中一个是张志超(编者注:高一重新分班前,张志超在13班)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生。他问张志超:刚才谁喊的?张志超给他的回答是:有女鬼。(新京报事实报道)王旭波的证词是否属实,应该同时得到杨同振的认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今后记者的实地调查中,王绪波和杨同振一直拒绝出面。

其他学生的证词可以证明张志超没有犯罪时间,但侦查机关没有将此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此外,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律师还发现,除了证言,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证据几乎空白。

警方从未找到所谓的凶器刀(唯一的物证是被认为插入死者肛门的棍子),也没有找到被认为是诱使张志超犯罪的黄色书籍,因为编织袋的来源,也不清楚,因为现场的血,也没有确定所有权。这些都是关键,也可以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但警方没有这样做,至少在文件中。(律师雷焕朝)同时,根据判决的描述,张志超应与受害者有大量的身体接触,因此调查机关没有对现场指纹和毛发提取出具相应的鉴定。所谓的证据链是如何建立的?

3、死亡时间

当被害人发现尸体时,它失踪了大约一个月,因此警方推断死亡时间也在一个月左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死亡时间鉴定中最关键的法医鉴定报告也缺失。然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现场调查照片,一个月的推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死亡时间如此关键?因为如果死亡时间的识别是错误的,那么在上述问题中,确定张志超犯罪的关键证词就不会成立,张志超的犯罪事实就会被进一步推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时的调查取证过程存在很大的问题:程序违法,证据事实模糊。

然而,由于当时的判决尚未公布,许多细节尚不清楚,为什么许多投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等法院)被驳回,许多问题仍有待调查。

现在案件再审,还没有判决。希望这次能澄清疑点,还有张志超公平。

胖乎整理了本案的时间线:

—20052月11日,临沭二中高一女生张婷(化名)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55月26日,张志超正式被警方逮捕。

—20061月:临沂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6三月:张志超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6四月:张志超被送到少管所。

—2011年:服刑五年的张志超(当时21岁)在监狱里告诉母亲没有杀人。

—2012年: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2012年-2015年间:母亲一直为此奔跑。

—20155月:张志超代表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2012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再审决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矛盾,指示山东高等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

—20182月8日:山东高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六次再审延期,共18个月。

—20192012年12月5日,山东省高等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检察院最终建议改判张志超无罪。案件将在一天内被判刑。

从被捕到无期徒刑,再到今天,整整14年零6个月。

曾经是高一少年,现在已经30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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