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村委会在离婚案件中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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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诉讼请求而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法院在认定村委会证明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村民委员会出具超越其职责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
二、基本案例
20072007年1月,原告陈(男)与被告李(女)相识谈婚。订婚仪式于2007年4月举行,2007年4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没有孩子。结婚时,陈给了李4.1万元的彩礼。陈和李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感情逐渐疏远,导致2009年春天分居。之后,陈起诉法院要求除婚姻关系外,陈还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村委会证明,证明陈因向李支付彩礼而经济困难,于是要求李退还彩礼。陈和李都愿意离婚,但没有就返还彩礼达成协议。
由于向李某支付彩礼,陈某提交的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四、裁判结果
城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关系的维持是基于夫妻关系的。陈和李从相识到结婚时间相对较短,双方都没有良好的情感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的纠纷,这导致了这对夫妇自2009年春天分居以来。在调解和审判过程中,陈和李都同意离婚,这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性。中国的一些地区有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婚姻关系已经建立,原则上彩礼将不予退还。离婚时,由于支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适当退还彩礼。陈以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为支持诉讼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村委会在两份证明中不应接受原告的生活困难,但由于原告未能支付彩礼的来源,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允许陈与李离婚;2、依法驳回原告陈返还彩礼的请求。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有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支付彩礼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在支付彩礼后已经建立,彩礼原则上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这种情况下,中原和被告已经依法登记结婚近六年,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直到2009年春天才开始分居。目前,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理由是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提交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作为原告的两份证据材料。目前,在农村地区的离婚诉讼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的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夫妻关系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定义村委会证据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责出具相关证书。村委会出具本证书的依据是村民事务组织管理活动的记录(包括各种文本记录、视频资料等)。在其职责范围内,由村委会履行职责时知道。这些证书可以作为证书来处理。但是,超出村委会日常事务或职责范围的,不得确定村委会出具的证据。例如,在本案中,原告不得接受婚礼费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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