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交通效率。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出版和广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管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内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驾驶员考核、认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员。在交警的指导下,交通安全协调员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调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立交通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交通安全人员。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聘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项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和车辆登记、使用、维护、维护、检查制度,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和驾驶员信息。
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客运站(现场)应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抄送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机动车和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和方法,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维修、回收登记制度。
对外观损坏的车辆,维修单位应当登记维修人员的身份证明、车辆牌照、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并通过拍照或者摄像机记录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和图像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交通事故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章车辆和司机
机动车第一节
第十二条自治区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教练车牌、驾驶证;拖拉机教练车牌、驾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颁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变化,及时调整教练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十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机动车前后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安装一个车牌,不得倒置或反向安装,不得使用可翻转或拆卸的车牌架;
(2)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粘贴在前窗右上角;无驾驶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3)校车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驾驶员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公路运营客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大中型客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等破窗设备,并在驾驶室两侧喷乘人数;从事操作的,还应喷涂经营单位名称;
(6)货运机动车和拖车后部喷涂放大的车牌;
(七)总质量在3500公斤以上的货车、拖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侧面、保护装置;
(八)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灭火器具和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
(九)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十)影响机动车特性、车牌识别和安全驾驶的车身不得粘贴或喷涂文字和图案;
(11)不得安装或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光电设备、扬声器、大功率声音或设备;
(十二)不得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安装人员设备;
(十三)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洁、交通设施维护、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颁发的安装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让。
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前,必须先办理报废机动车登记。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组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收集、强制报废,并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除。
装配和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应当破坏性拆除。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非机动车第二节
第十八条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照后,方可上路行驶。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类型。
第十九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和车辆来源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牌照丢失的,车主应当将身份证明和车辆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坏不能识别的,应当在3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司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应当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驾驶证和驾驶证的主页和副页不得单独使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交通事故案件预警教育等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三年内吸毒、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精神药物成瘾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评分制度。
第四章道路交通条件
第二十六条规划部门在批准城市大型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交通标志、防撞护栏、交通气象条件监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竣工(交付)验收时,安全监督、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
农村、集镇、居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农村、集镇、居住区道路等单位和个人自建的社会机动车交通道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众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和处理,并予以回复。
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设置不合理、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修复、更换。
第二十八条道路沿线单位和居民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并设置交通标志或者让路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道、出入口不得在道路两侧交叉口、通道和出入口。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
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车场(站)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
公共停车场(图书馆)的建设应当按照道路条件和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实施。公共停车场(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图书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为其他用途。
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如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和增加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停车场(图书馆)或者配置专用场所,停放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车辆,不得占用单位外的车辆和人行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设区
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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