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部关于《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摘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化旅游部修订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指南(试行)》的部分内容,现征求公众意见。小边结合大多数客户行业需求、企业资质等内容选择了一些重要条款,供行业从业者参考,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如果您想查看全文,您可以访问文化和旅游部的官方网站。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南(草案摘要)第一章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应当对网络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处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本指南所称网络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所有主体,包括取得相关资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以及生产、生产、传播网络文化产品或者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处违法网络文化活动,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网站备案地、参与运营维护的服务器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网站及应用程序建立者、管理者、运营商、维护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由第一个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一级共同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上一级共同执法部门指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文化旅游部指定管辖。
第三章网络检查第九条网络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搜索引擎、网络爬虫或在线浏览、实际使用、录像、实时监控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日常检查活动,主要包括计划、搜索信息、验证信息、登记册等内容。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网络检查。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网络检查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网络检查的效率和针对性。第十一条执法部门应当使用网络文化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网络文化产品或服务名称、内容作为关键词,收集整理网络文化活动及相关单位信息,及时了解网络文化市场状况,重点检查重点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涉嫌非法网络文化商业活动。第十二条收集网络文化活动及相关单位信息后,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相关网络文化单位的经营资格、产品或者服务内容、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在网络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可以以下形式对网络文化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1)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网站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ICP(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部门查询网络文化单位ICP许可或备案信息,或使用其提供的特殊平台独立查询;(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相关业务登记信息,通过国家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相关许可或备案信息;(4)通过测试产品和服务功能、搜索网络披露信息、要求相关主体协助调查等方式确认网络文化单位的实际业务场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5)使用Ping 域名”的命令、抓包工具或者利用IP网络文化单位查询地址、域名查询等工具IP地址、所有权地点和其他网络信息。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决定是否立案网络检查发现、上级执法部门分配、下级执法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或者委托监测机构通知的涉嫌违法线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按照《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远程证据收集第十五条远程证据收集、收集、固定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的活动,是指执法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文化服务及其网站和应用程序进行的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一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或者有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远程证据收集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1)利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直接打开网站和应用程序进行证据收集;(2)在移动终端上打开网站和应用程序,利用多屏互动技术将移动终端显示的内容放入计算机进行证据收集;(3)利用模拟器在计算机上模拟移动终端等其他类型设备的功能,在模拟器上打开网站和应用程序进行证据收集。第十六条网络远程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证据收集时间。通过标准时间获取网站开始和结束的时间;(2)网络文化网站主要界面的取证对象。ICP备案号、许可证、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审批备案信息。调查取证网络文化单位注册或许可备案信息,包括网站ICP许可或备案信息、网络文化营业执照及许可事项IP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信息等。;(4)涉嫌违法内容。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试听、下载、播放、传播、交易等服务活动,包括网络音乐、网络表演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动画、网络艺术展示、播放、使用、互动、下载、付费等。
第五章现场取证第十九条现场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网络文化单位登记或者许可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或者服务器设备所在地收集、收集、固定、整理证据的活动。现场取证主要包括制定计划、现场控制、证据收集、整理、固定、登记保存、执法文件制作等环节。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网络搜索中常见的关键词包括:(1)网络表演主播的名称ID(二)网络音乐的名称、歌词、格式、类型、歌手、音乐下载、MP3、MV、DJ、电子音乐、嗨曲等。;(3)网络动画产品的名称、人物、漫画下载、免费漫画、动画、卡通、漫画、日本漫画、韩国漫画等。;(4)商品名称、店铺名称、店铺名称、网络交易平台的店铺ID号码、店主名称等。第四十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经营性表演管理条例》、《经营性表演管理条例》、《经营性表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评级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经营性表演管理条例》、《经营性表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评级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及的其他领域,无不同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网络执法。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文化旅游部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化部2012年发布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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