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场末位淘汰制,听说过吗?
淘汰学位末位,听说过吗?
这是网友的原话。
情况大概是这样的:
这位网友今年本科毕业,但由于成绩在同学中排名后5%,没有取得学位证书。
由于学校有规定,授予学位的条件之一是学分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而网民所在的学院将达到前95%的平均学分。
以上是大致背景,仅供讨论。
与客观事实有差距也无关紧要……
被淘汰的网友问我起诉的事。
我首先想到了一个着名的案例:
北京科技大学田永诉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本案作为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学生拒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高校。
法院应当审查拒绝颁发学位和学位证书的合法性。
如果这位被淘汰的网友真的起诉了大学,他会赢吗?
是否胜诉可能需要结合更多证据来判断,但无坑君不同意高校学位末位淘汰制。
《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
高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研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高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经批准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成绩,明确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规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取得学位证书的条件是成绩好,掌握基础知识,具备相应的初步工作能力。
那么,所谓5%学位的最后淘汰能等同于上述条件吗?(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时候有没有人默默地为自己拿到学位证而汗流浃背?
如果每个人都很优秀,不管学生有多优秀,他们仍然可能是5%的学生。
虽然5%容易量化,但不能说5%成绩差,没有掌握基础知识,没有相应的初步工作能力。
也就是说,所谓5%的规定实际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时,高校一定有话要说,我们把它递给高校。
高校:法律法规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没有更具体和定量的规定,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规则。
所以,我们高校有授予学位的自主权,也有权结合法规的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5%是我们的细则,学生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入学时发给学生。
你为什么要根据规则拒绝颁发学位证书?
我对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有点失望。
例如,任伟军起诉山西大同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这名学生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因为他属于学校规定的6%,但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
山西大同大学属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规则。
根据规定,根据绩点和外语成绩的综合排名,实行最终淘汰制,不授予学位的比例控制在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6%。
制定本细则是指高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对本科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细化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与上级法不冲突。
有权独立制定与上级法不冲突的细则。
就这样?就这样?
因为行政诉讼不审查合理性,但就合法性而言,无坑君认为,无论是5%还是6%,这种划分都与上级法相冲突。
我已经说过原因了。
除非大学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学生成绩差,没有基础知识,没有相应的初步工作能力。
我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既然是自主制定的,规定后40%不符合授予学位的条件。根据上述对立观点,也与上级法不冲突。没关系吗?
在我看来,剥夺一个学生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
假设我是这里的学生,我可以接受一个学生因为抄袭论文而被拒绝颁发学位证书,但我不能接受学生因为后5%的分数而被拒绝颁发学位证书。
我举手反对这种看不见的内卷。
案例归案例,道理归道理。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最后,你觉得大学授予学位的最终淘汰制度怎么样?
坑意味着法律风险,有人挖坑,有人踩坑,而「无坑法律」负责填坑。
仅供参考,不作他用。
最近很多用户在找关于大同大学学位证的解答,找到42344412个原创大同大学学位证设计图片,今天为大家汇总几条解答来给大家解读! 有97%新读者认为(大同大学学位证:高校授予学位实行末位淘汰制,你怎么看?)值得一读!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大同大学学位证书:大学授予学位实行最终淘汰制度,你觉得怎么样?》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217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