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回津《天津市实施初中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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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初中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立和私立初中。
第三条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初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初中生身份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的电子身份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初中身份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市初中生身份管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身份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身份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初中身份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身份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身份系统进行日常身份管理,负责身份信息的收集、汇总、验证和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建籍
第五条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平衡教育资源,确保适龄青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初中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登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期入学时间不足15天),并提交有关证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后,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制度申请市教委统一确认的初中学籍号,并注册初中学籍。市教委确认其延期的全国学籍号,并生成本市初中的学籍号。学籍号由市教委编制。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身份,不得重复建立学生身份,不得接受未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身份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使用电子学生身份制度进行检查。
第九条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收集录取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籍管理员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检、体检、接种信息等。
(五)学校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的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招收外国学生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学校,应当在开学后15日内将学生名单提交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当在开学后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委员会语言民族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实行随人走。学生转学或者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入学校或者学校,转学或者毕业学校应当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和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归档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向学校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并附《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转学
第十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初一第一学期,初三中考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备注:2021年,其他省份返回天津参加高中入学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原初中毕业,不得在原学校入学。如果被天津一所普通高中录取,将通过跨省入学过程获取原初中毕业图书馆的学生身份信息,以建立天津普通高中的学生身份。未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处理,或者提供的初中毕业信息虚假、不准确的,不能建立天津普通高中学校身份,不能顺利入学的后果由学生和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生,应当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附近的学生入学;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居住证、原户籍证明、农民工证明、住房(租房)证明,并在临时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登记。临时居住地区县教育局将安排在附近的公立学校学习。从其他省市转学的学生应当在同一年级转学。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转学学校学习,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初中跨省转学(含转学、转学)通过国家学籍制度启动转学手续,流程如下:
(一)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跨省转学,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学学校同意接受,转学学校通过学籍制度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制度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由市教委学籍制度核办;
(四)转学校和转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制度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取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名,通过学籍系统获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学生转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籍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育委员会一份,区县一份);其他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学籍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八条初中生休学、受处罚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后,转学学校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籍档案送达转学学校。转学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更新学籍变更信息。
第四章休学、复学、出国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30天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初中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记录、处方、药品收据等相关材料,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经市教育局中学办公室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在休学期间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连续停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自身身体原因外,其他原因一般不允许停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停学或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国留学的学生,应当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提交学校备案。出国的学生可以在两年内归还。家长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生身份,经区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初中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中途辍学。区、县、学校应当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应学习困难的学生的进步,不得歧视或排除。
第五章其他学籍变更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生。初中生因犯罪被少管、判刑,期满后16岁不复学的,由原学校颁发学历证书。16岁以下、9年以下的,由原学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转入普通学校或者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可以转入新学校或者保留在原学校。原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商定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是否转入工读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及时书面向当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初中生辍学情况,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保留学籍,并使用电子学籍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初中农民工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升级留级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学校应当确保每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习九年以上。初中生升级采用直接升级的方式,原则上不实行降级制度。确实有困难学习的学生,可以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耐心教育和帮助学生,不得歧视他们。初中毕业的学生不得保留等级。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一条初中毕业生的学业考试和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符合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资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相结合,总分达到300分;其他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的五个维度是D等级以上(不含D级)。
第三十二条初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完成学业,学习期满不符合毕业标准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初中毕业证、辍学证、结业证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教育局、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教育局、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格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为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者学籍档案;
(三)未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学生未按规定转移学籍档案的;
(六)学生学籍信息泄露或者非法使用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天津市初中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教育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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