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经济管理硕士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木材生产经营的无序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有效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造林热情,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全面清理整改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目前各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业承包经营者)、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运输过程中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1)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或者未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取消。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应当合并或者取消。清理整改后,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二)政府基金。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基金,必须有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它将被取消。各地区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政府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基金项目的通知》(财政[2002]号。33)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2003年,财政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合作,尽快修订育林基金管理措施,将维护简费纳入育林基金,降低育林基金的征收和提高标准。
(3)政府集资。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它们都是随机集资,应该被取消。严禁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分摊。
三、清理整改的主要内容
(1)取消越权引入的任意收费项目。主要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木材生产经营行政收费项目,包括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费、乡镇管理费、合资管理费、林区道路养护费、预留造林更新费等收费项目。
(2)取消不合理的取消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财政部、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林业保护建设费。取消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发布的森林资源补偿(黄金)、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防火、森林企业管理、林业系统公司支付管理费、森林种子分配管理费、珍贵出口木材资源培育费、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等项目。
(三)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的规定,落实取消林政管理费、林区管理建设费。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落实取消植物检疫证费、允许进出口许可证书费。
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或者将公布的取消费转为经营服务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收费许可证的手续,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发放的票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和收费项目后,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资金支出。重点林区财政困难县、乡,由省、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
四、组织领导清理整组织领导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全国木材生产经营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地方政策指导,监督抽查地方清理整顿情况。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部署整顿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改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分四个阶段进行。
(1)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9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和林业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该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非法收费,哪些是重复设置,需要合并调整。
(二)审计处理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含合并)收费项目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法制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3)监督检查阶段于2003年11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对该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的市县进行抽查。不按规定取消或者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处罚。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总结验收阶段,于2003年12月底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03年12月底前对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改,包括取消生长经营收费项目,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并书面提交财政部、国际法律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一式三份。
各级财政、价格、林业部门应充分了解木材生产经营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三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维护木材生产经营者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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