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津失业保险优化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畅通领、安全办公室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代理服务水平,现通知如下:
1.申请失业保险金
(2)2005年10月以后10年以上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不审查2005年10月以前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时间,视为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不足10年需要审核的,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到被保险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对于2020年1月1日后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得以60天以上为由拒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系统应当自动完成失业登记,同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四)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登记时间与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间不在同一月的,从申请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下个月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申请月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可以补充医疗生育保险费,相关费用由个人预付后报销。
(5)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停止发放的,失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失业保险代理部门申请停止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其中,因疾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应当同时申请丧葬补贴和养老金。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灵活就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申请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2015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连续休记录的,按连续缴费时间计算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当向被保险区社会保障分中心、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补贴享受期内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按照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变更享受补贴比例;享受补贴人员出现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自出现情形的次月终止补贴享受资格。上述人员应当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变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申请。
四、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或职工可向区社会保障分中心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区社会保障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五、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和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和技能提升补贴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正在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逐步改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失业保险、失业补贴、一次性待遇、临时价格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每月5日、15日、25日发放。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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