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及申请流程。文章详细阐述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主要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森林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非主要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许可证及其审批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生产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也介绍了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

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林业主管部门审,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颁发。

从事主要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森林种子的生产经营和育种生产经营,符合国务院农林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林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林部门颁发。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业主管部门颁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生产非主要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的,不需要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第七条申请主要作物常规种子或者非主要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设施。主要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150平方米、实验室100平方米、加工厂50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非主要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100平方米、实验室50平方米、加工厂100平方米、仓库100平方米;

2、检验仪器。配备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破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切割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常规种子质量检测的需要;

3、加工设备。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适合其规模。其中,生产经营主要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在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在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在1吨/小时以上;

4、人员。种子生产、加工、储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5、品种。主要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批准生产经营品种,并有一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对应的批准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有一个以上的登记品种。授权品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品种所有人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现场无检疫有害生物,具有种子生产隔离栽培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设施。办公空间200平方米以上,实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PCR膨胀仪及产品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液体移动器等仪器设备,可进行种子水、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和品种分子识别;

3、加工设备。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种子生产、加工、储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品种应当经批准,有自育品种或者作为第一选育人的批准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批准品种2个以上,或者转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授权品种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品种所有人书面同意;

6、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设施。办公空间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主要作物种子或土豆的生产经营,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其他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小麦种子或土豆,加工厂1000平方米,仓库2000平方米;棉花、大豆种子生产经营,加工厂50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其他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加工厂20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

2、育种机构和测试网络。拥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立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30多个试验点和相应的播种、收获、测试设施和设备;生产经营其他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10多个试验点和相应的播种、收获、测试设施和设备;

3、育种基地。科研育种基地有自研育种基地(租期不少于5年)。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不同生态区育种基地5个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其他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不同生态区育种基地3个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品种。生产经营主要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品种应当通过批准,具有国家批准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批准品种6个以上(包括至少3个省批准),或者国家批准品种2个以上,省批准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批准品种1个以上,省批准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水稻种子的,除杂交水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国家批准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批准品种3个以上的常规水稻作为第一育种者。生产经营非主要作物种子的,应当以企业名义单独申请新植物品种权的5个以上品种。授权品种子的生产经营,应当经品种所有人书面同意;

5、生产规模。杂交玉米种子的生产经营,近三年年平均种子生产面积超过2万亩;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近三年平均种子生产面积超过1万亩;其他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近三年平均种子生产面积不低于100万亩;

6、种子管理。拥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超过2亿元或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应当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有一年。1.21亿元以上或占该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前3年内至少有一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作物种子的,在申请前3年内至少有一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7、种子加工。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眼清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生产经营也应当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8、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学历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作物种子的,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学历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作物种子的,有专职种子生产、加工、储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非主要作物种子生产、加工、储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9、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10、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销售种子、销售种子;

3、种子生产、加工、储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资产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批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和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书;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组织种子生产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现场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合同复印件;

2、品种试验试验网络及试验点说明,以及播种、收获、干燥等相应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3、育种机构、科研投资、育种材料、科研活动、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

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基地联系人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5、种子营业额、营业额及其市场份额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6、建设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农民个人自用常规种子剩余,在当地市场销售、串换;

2、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3、专业经营不再包装的包装种子;

4、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地方贸易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地区。农民个人出售或串通的种子数量不得超过其家庭生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通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者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包装种子或者企业书面委托销售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分类账。种子销售人员的营业执照、种子销售凭证或者委托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人员的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分类账应如实记录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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