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居住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摘要: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个人债务的清理流程。该规定适用于在苏州市吴江区注册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当这些个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符合一定条件即可适用本规定。个人收入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需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申请债务清算。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法院将组织听证并裁定是否接受申请。在债务清理过程中,债务人需履行多项义务,如妥善保管财产、如实回答问题等。如债务人违反规定,法院可终止债务清理程序。该规定还涉及管理人的指定、公告、职责和报酬,以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和债权确认等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清理个人债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居住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吴月超

电话(同微信):

擅长: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公司僵局

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担任多起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法〔2019〕101号

本院各部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清理个人债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守执行此通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基本原则)个人债务清理遵循自治、诚信、公平清理、分类适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方针)(工作方针),贯彻严格准入、循序渐进、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在苏州市吴江区注册的自然人或者在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适用范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一)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因法定或者约定原因对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并进入破产程序的有关人员;

(二)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

前款规定的法律或协议主要包括:

(一)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二)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合;

(三)担保企业债务。

第五条(优先启动)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个人,优先启动债务清理程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适用本规定:

(1)苏州市吴江辖区外有执行、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债权人自愿参与本规定程序的除外;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案件审理、抵制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让财产等方式妨碍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消费限制令;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八)企业因违反忠诚义务、勤勉义务而破产的;

(九)企业因履行清算义务而无法清算或者完全清算的;

(十)妨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清理。

个人收入超过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应当通过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的方式申请债务清算。

第八条申请清理个人债务(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法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书应附个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个人信用证明材料、债务清册、债权人名册、请求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以及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还应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第九条(申请费用)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不预交申请费,债务清理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交纳标准的规定交纳。

第十条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撤回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撤回申请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和收入不真实,或者认为债务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可以将申请副本送达债务人所在的社区、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接受债务清理申请的,自立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债务清理。

第十三条(审理部门)债务人有被执行人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移送执行部门审理;其他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应当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暂停执行)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后,执行部门暂停对债务人的执行,但享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对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赔偿权。

第十五条债务人在清理债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和文件,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二)按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并如实回答问题;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

前款一至三项适用于债务人的近亲、为债务人管理财产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终止程序)债务清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逃避债务行为,严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法院可以根据职权或者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终止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指定管理人)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由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其他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参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处理。

符合本院《破产案件指定个人管理人规定(试行)》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十八条(公告)经理应当自指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经理申报债权。

通知和公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债务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或者公告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四)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五)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七)监督债务人在信用考试期间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和行为;

(八)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债务务人财产)债务清理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申请受理后至债务清理程序终止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应当保留(自由财产)以下财产作为清理豁免财产:

(一)除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财产外,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庭成员所需的衣物、家具、餐具等日用品;

(二)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庭成员所需的生活费用;

(三)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抚养的家庭成员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和物品;

(四)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庭成员因身体缺陷和治疗当前疾病所需的资金、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五)债务人作为职工工作的必要工具,但经济价值较大的财产除外;

(六)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抚恤金、扶助金;

(七)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如债务人获得的勋章等荣誉表彰。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债权确认)应当在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二十四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更换;

(五)通过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务人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

(六)通过债务清偿计划;

(七)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八)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提前三天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决议,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一半以上同意,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法院裁定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不合格的,法院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债权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债务人无财产可分配的,经理应当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法院批准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债务人保留的自由财产清单后五日内申请法院终止债务清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债务清偿计划)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债务清偿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表后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管理人提交债务清偿计划。债务清偿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n}

(一)自由财产范围;

{n}

(二)现有财产的处置方案;

{n}

(三)清偿率,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债权设定不同清偿率,但相同情形债权原则上适用相同清偿率,且均不得低于其依照本规定其他程序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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