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审计结果较低,我中心另辟蹊径帮助客户获得更多项目资金!
四川省阿坝州某县教育局招标了该县某学校的建设项目。建筑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除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公司还完成了变更和增加工程内容的施工,并签署了《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验证书》和《技术经济签证验证书》。
施工完成后,所有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报告规定,数据真实、完整,质量合格,符合使用功能要求。随后,建筑公司向教育局提交了项目竣工结算,但从那时起,教育局和建筑公司以前的信函、报告和会议(会议记录)的形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随后,教育局向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案件涉及项目变更增量求》,财政局委托一家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财务审查。审查完成后,教育局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但建设公司不承认审计结果。最后,委托建永项目资金解决中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局,并申请评估。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确认司法鉴定报告中应增加的1000万元工程款是否计入工程造价?
如何确定本案工程欠款和保修金利息的起点?
如何分担鉴定费?
本案首先经过阿坝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当事人向四川高等法院二审提出上诉。经审理,四川高等法院认为,评估报告中的项目增量是基于设计单位根据监理公司和教育局签署的建筑公司提交的材料。因此,教育局以未经业主同意为由,主张这部分变更金额不计入成本。
此外,还有一些项目增量签证,没有教育局的签字,但监理单位发布了变更令。对于承包商,没有义务审查发包人是否已向监理人批准。由于监理单位已下达命令,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教育局质疑项目变更率高的,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以中标合同结算的主张。由于本案合同价格的变更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双方不故意另行签订偏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合同,教育局应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四川高等法院认为,应从建筑公司最后一次提交结算材料开始计算。四川高等法院认定,作为原告,建筑公司对工程造价负有举证责任,工程造价长期无法确定,直至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原被告按50%的比例分摊。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所以不能争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发包人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审计结果对我们极为不利。以此为准,我方客户将损失数千万项目资金。
其次,我方申请鉴定后,发包人不承认鉴定结果中的项目增量部分,本项目由我方客户实施。如果不被承认,也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对于第一点,我中心律师主张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监督,必须严格、谨慎,只有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以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价格的依据,合同双方未明确规定工程结算价格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不得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资金的依据。
最后,法院同意了我们中心的主张,然后同意了我们中心提出的评估申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资金设计的增量项目较多,双方部分项目的增量存在争议。其中,部分项目增量由业主教育局签字,部分只由监理单位签字,合同中有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令的协议。
在这方面,我中心的律师仔细审查了证据和合同,并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进行了合理的斗争。最后,法院成功地承认了这些项目的增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我们客户的权益,并获得了尽可能多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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